ICC 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定義、參與、保護、法律代理與知情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的案件通常涉及大規模暴力與眾多受害社群。承認被害人可以參與程序,並不只是讓更多人進入法庭,而是要回答一連串具體問題:誰在法律上屬於被害人?如何申請參與?可以在何時、以什麼方式表達意見?法院如何保護其安全與隱私?當被害人人數眾多時,法律代理與資訊傳遞又應如何進行?

《羅馬規約》與《程序證據規則》沒有賦予被害人不受限制的當事人地位。它們建立的是一套受法律要件、法院裁量及公平審判要求共同控制的制度。理解這些界線,正是判斷被害人參與是否真正有意義的起點。

被害人身分是一項法律判斷

《程序證據規則》第85條首先處理「誰是被害人」。自然人若因 ICC 管轄犯罪而遭受損害,可能符合被害人定義。組織或機構若其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慈善或人道用途的特定財產,或歷史紀念物、醫院等受到直接損害,也可能在規則所定範圍內取得被害人身分。

這項定義包含三個必須區分的要素:申請者所受的損害、ICC 管轄的犯罪,以及兩者之間的連結。身處暴力事件影響地區、認同受害社群,或曾向法院提供資訊,都不當然表示已取得特定案件的程序參與資格。法院仍須依案件範圍、指控內容與申請資料進行法律判斷。

被害人與證人的地位也不同。證人的主要功能是就其所知提供證據;被害人則是因犯罪受有損害,並可能對程序與結果具有獨立利益。同一個人可以同時是被害人與證人,但其保護需要、資訊權限及程序角色不會因此完全相同。

如何申請參與程序

依第89條,被害人原則上以書面向書記官長(Registrar)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必須使法院得以判斷申請人的身分、所受損害,以及損害與相關犯罪之間的關聯。書記處負責受理、整理並依保護需要處理申請資料;是否准許參與及參與方式,則由有關分庭決定。

在保障安全與隱私的前提下,檢察官與辯方通常有機會就申請提出意見。法院可能遮蔽足以識別申請人的資訊,或採取其他保密安排。這個程序顯示,行政上的收件或登記不等同法院已作成司法認定。

取得參與資格也不是一個在所有程序中自動適用、內容固定不變的通行證。分庭會依案件及程序階段,決定被害人得在哪些活動中、以何種方式參與。第89條所定申請遭拒,也不當然排除申請人日後依賠償程序提出請求。

參與權有哪些界線

《羅馬規約》第68條第3項是被害人程序參與的核心法源。當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法院應准許其在法院認為適當的程序階段提出意見與關切,並予以審酌。

這項權利同時受到三項控制:

  1. 必須涉及被害人的個人利益;
  2. 參與的階段與方式由法院依程序需要決定;
  3. 參與不得損害被告權利,並須符合公平、公正審判。

因此,被害人參與不等同成為檢察官,也不表示可以決定調查方向、提出指控或主導舉證。檢察官仍負責調查與追訴;辯方仍享有無罪推定、對質及充分防禦等權利。被害人的制度位置,是在這兩者之外,就其自身受到影響的利益提出意見與關切。

參與也不必然包含出席每一場聽證、閱覽全部非公開卷證,或親自詢問證人。實際權限取決於分庭依第68條第3項、第89條至第91條及個案情況所作的裁定。

保護與特別措施

被害人若因接觸法院而面臨報復、污名、再度創傷或個人資料外洩,形式上的參與權可能反而增加風險。《羅馬規約》第68條第1項要求法院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被害人與證人的安全、身心福祉、尊嚴及隱私,並考量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犯罪性質等因素。

《程序證據規則》第86條要求法院各機關在執行職務時顧及被害人與證人的需要;第87條規範身分資訊、所在地、非公開程序或其他保護措施;第88條則允許針對兒童、年長者、受創傷者或性暴力被害人等採取特別措施,使其能在較安全、適切的條件下參與或作證。

保護並非絕對匿名,也不能以保護為由消除被告的程序保障。分庭必須在安全、隱私、證據揭露、對質權與公平審判之間作成具體衡量。保護措施的內容也可能隨程序階段與風險變化而調整。

法律代理與共同法律代理

ICC 程序距離受害社群遙遠,使用多種語言,並涉及高度專業的程序規則。法律代理人可協助被害人理解案件、形成共同或個別立場、提出書狀,並在分庭許可範圍內參與聽證。

第90條以被害人自由選任法律代理人為原則。當被害人人數眾多時,為使程序有效進行,分庭可以要求被害人或特定群體選擇共同法律代理人;若無法在期限內完成選擇,分庭可以要求書記官長選任。法院與書記處在此過程中,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不同被害人利益受到代表,並避免利益衝突。欠缺資力的被害人群體也可能依制度取得包含財務協助在內的法律扶助。

共同代理的必要性不能只用「人數很多」加以說明。不同地區、犯罪類型、性別、年齡或受害經驗的被害人,可能對案件具有不同關切。有效率的共同代理應建立諮詢、回報及處理分歧的機制,而不是把所有被害人視為立場完全相同的群體。

第91條處理法律代理人的參與方式。法律代理人若要詢問證人、專家或被告,通常須事先提出申請並取得分庭裁定。這再次說明,法律代理是實現被害人權利的重要工具,但並不形成不受法院控制的第二套起訴權。

知情權與通知

沒有及時、可理解的資訊,被害人無法判斷是否申請參與,也無法與法律代理人討論立場。第92條針對多項程序建立通知安排,包括檢察官依第53條決定不調查或不起訴、確認指控聽證、審判開始,以及特定裁判、聲請與程序文件。

在適當情況下,法院也可以要求書記處透過一般公告、受害社群可接近的媒介或其他方式傳遞資訊。資訊工作必須考量語言、識字程度、數位落差、安全風險及在地信任關係,而不能只把海牙的英文文件放上網站就視為已完成通知。

然而,通知權不等於取得全部法院卷證。涉及證人安全、被害人隱私、調查策略或其他保密利益的資料,仍可能受到限制。真正重要的是:法院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被害人在安全條件下理解程序、作成選擇並有效行使權利。

誰在法院內協助被害人

ICC 內部有數個功能不同、容易混淆的單位:

  • 被害人參與及賠償處(Victims Participation and Reparations Section, VPRS) 位於書記處,協助被害人取得參與與賠償程序資訊、處理申請資料、進行必要的遮蔽與傳遞,並依分庭要求提出報告。VPRS 提供程序協助,但不取代分庭判定被害人資格。
  • 《羅馬規約》第43條第6項將負責保護與協助的單位稱為被害人與證人小組(Victims and Witnesses Unit);ICC 現行組織與預算資料則使用被害人與證人處(Victims and Witnesses Section, VWS)。該單位負責保護措施、安全安排、諮商及其他適當協助,服務對象包括證人、出庭被害人及因證言而面臨風險者。
  • 被害人公共律師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Counsel for Victims, OPCV) 提供法律研究、意見與出庭協助,也可能依分庭安排直接代表被害人。其行政事務由書記處管理,但法律職能應獨立行使。

這些單位共同支持被害人權利,但行政協助、保護服務、法律代理與司法裁判必須保持清楚分工。

有意義的參與需要什麼

法律條文回答「被害人原則上可以做什麼」,制度實踐則決定「被害人實際上能不能做到」。有意義的參與至少需要:及時而可理解的資訊、安全與隱私保障、可信任的法律代理、能夠反映差異的共同代理機制,以及分庭對意見作出可理解回應的程序。

對台灣而言,ICC 制度不宜直接移植,但可以轉化為幾項檢驗問題:被害人是否在關鍵程序決定前獲得資訊?是否有安全、可負擔的方式表達意見?法律代理是否真正建立在諮詢與信任上?制度是否清楚說明參與、保護、服務與賠償各自的要件?

被害人中心司法的標準,不只是法院是否允許被害人出現,而是其聲音能否在不犧牲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安全、知情且有效地進入司法判斷。VST「國際刑事法院」系列將持續從 Duterte 案、賠償制度及法院獨立等面向檢視這項承諾。

主要法律文本與官方來源

  1.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2025 edition),第43條第6項及第68條。
  2.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2026 edition),第16條及第85條至第93條。
  3.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Regulations of the Court(2026 edition),第41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至第87條;2026年1月30日修正,2026年2月20日生效。
  4.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Victims
  5.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Victim Application Forms
  6. Office of Public Counsel for Victims, Representing Victim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 Manual for Legal Representatives, 5th ed.,2019;實務整理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編輯說明: 本文依 ICC 官方英文資料撰寫,屬公共法律教育內容,不是 ICC 官方中文譯文,也不構成個別案件法律意見。各分庭對參與資格、方式、保護及代理的裁定可能因案件與程序階段而異。

引用方式與修訂紀錄

建議引用: 蕭逸民,〈ICC 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定義、參與、保護、法律代理與知情〉,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2026年8月3日,https://victim-support.tw/icc-victim-rights-framework-tw/

修訂紀錄

  • 2026年8月3日,v1.0:正式發布;完成中英文 Polylang 配對、桌機與 390px 發布前驗收。
  • 2026年8月2日,v0.2:核對 Regulations of the Court 2026 edition 第41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6條至第87條;區分《羅馬規約》的 Victims and Witnesses Unit 法定用語與 Registry 現行 Victims and Witnesses Section(VWS)組織名稱;完成中英文法律語意對照。
  • 2026年8月2日,v0.1:依 Rome Statute 2025 edition、RPE 2026 edition、ICC 被害人資料及 OPCV Manual 建立雙語來源導向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