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指令》修正指令 (EU) 2026/1472|導讀與 VST 譯文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於 2026 年通過 Directive (EU) 2026/1472,修正 2012 年《犯罪被害人權利指令》(Directive 2012/29/EU)。本文提供 2026 修正指令的 VST 繁體中文譯文及作者導讀,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立法過程中的主要變化,以及與台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在保障模式上的差異與可能啟示。由於本指令屬「修正指令」,閱讀現行法律內容時,應搭配 2012 指令及 2026 年整合文本一併參照。

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2026指令 (EU) 2026/1472 是對 2012 指令 Directive 2012/29/EU 的重要修正。2012 指令為所有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支援和保護建立歐盟共同的最低標準,但施行後許多問題浮現,尤其是各會員國之間存在嚴重的落差。歐盟執委會於 2022 年評估其實施情況, SWD(2022) 179 final 評估肯定 2012 指令整體改善了被害人的資訊、支援、保護與司法參與,但也指出資訊取得、特殊需求被害人的保護、專業支援、刑事程序參與及取得加害人賠償等方面仍有不足。執委會因此於 2023 年提出 2023/0250(COD) 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若干較具進取性的改革,例如由國家先行墊償法院判給的加害人賠償,再向加害人追償;被害人因本指令所保障的權利遭侵害時,享有一般性的有效救濟;以及兒童被害人的多專業整合服務應在同一場所提供。然而,部分改革在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的立法協商中遭到削弱或刪除,最後形成 2026 年通過的折衷版本。

2026 指令達成的重要進展,包括設置全歐盟共同的 116 006 被害人支援專線、改善數位及第三方報案、強化一般和專業支援服務、兒童被害人的針對性和整合性服務、個別評估、法院場所的資訊與情緒支持、法律扶助、隱私與聯絡資料保護、身體保護、跨機關合作及專業訓練等。2026 指令退讓妥協之處也不少:例如 2023 草案原要求國家墊償法院判給的賠償,最終僅要求會員國建立執行或強制執行措施,並得自行決定是否在特定故意暴力犯罪案件先行墊償全部或部分賠償;原本一般性的「有效救濟權」條款未被保留;兒童多專業服務「應在同一場所提供」,也改為會員國「應考慮」如此安排。

2026指令已於 2026 年 7 月 20 日生效,會員國原則上應於 2028 年 7 月 2 日前完成轉置,第 26b 條相關資訊與通訊科技措施則延至 2030 年 7 月 2 日。下一階段除了推動會員國完成新指令的轉置與落實,歐盟執委會正在研擬新的 《歐盟被害人權利策略(2026–2030年)》,並於 2026 年 8 月 13 日啟動公開諮詢,徵詢被害人、民間團體、司法與執法機關、支援服務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諮詢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並預計於 2026 年底提出新策略,持續發展完善被害人權利的保障。

(二)台灣連結

歐盟與台灣最重要的制度差異,在於被害人保護範圍的規範模式。2012 指令原則上保障所有犯罪的被害人,只要因犯罪直接遭受身體、精神、情緒傷害或經濟損失,即進入被害人權利保障的架構,再依個別需求、風險及犯罪性質,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援與保護。換言之,歐盟採取的是基本權利模式。

台灣 2023 年全面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雖大幅提升被害人權益保障,也參考歐盟 2012 指令,但適用範圍仍明顯較窄。現行第 3 條將「犯罪被害人」界定為因該法所稱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第 13 條的保護服務對象,則進一步列舉死亡者家屬、重傷者、性自主權受侵害者,以及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少被害人與經指定的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也就是說,台灣主要仍採取是列舉保障模式,而非先為所有犯罪被害人建立共同的基本權利。

2026 指令更凸顯兩種制度思維的差異。新規定明文要求特別注意人口販運、有組織犯罪、剝削、仇恨犯罪、恐怖主義、酷刑、強迫失蹤,以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所定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被害人的特殊需求,並在個別評估中特別注意這些犯罪的線上形式。 這並不是到 2026 年才把這些被害人「納入」保障,原本的2012 指令即適用於所有犯罪被害人。2026 年真正的進展,是更明確要求會員國透過個別評估、針對性和整合性支援,回應不同犯罪及不同被害人的特殊風險與需求。

這種制度邏輯對台灣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詐欺、重大財產犯罪、仇恨犯罪、數位犯罪或其他新型態犯罪的被害人,即使未遭受重傷或性自主權侵害,也可能承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心理創傷、社會孤立或安全威脅。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等國際核心犯罪更涉及醫療、心理、法律、生活重建、跨境協助與證據保存等複合需求。被害人是否能獲得基本支援,不宜完全取決於犯罪名稱或損害結果是否落入事先列舉的類型。

跨國鎮壓(transnational repression)尤其能說明這項差異。跨國鎮壓可能透過恐嚇、誹謗、騷擾、毀損、跟蹤、暴力、數位監控或對家屬施壓等多種手段進行;個別行為的刑事責任可能輕重不同,但如果背後涉及外國政府、其代理人或相關網絡持續施壓,被害人面臨的整體安全與心理風險可能遠高於單一犯罪所呈現的表象。歐洲議會於 2026 年 6 月 16 日通過 2025/2179(INI) 決議,即要求歐盟以「全面、交織性及被害人中心」的方法處理跨國鎮壓,並建立保護、法律與行政協助及心理社會支持等制度。 在歐盟被害人權利架構下,只要具體行為依會員國法律構成犯罪,其被害人原則上即可進入一般犯罪被害人權利體系,再依實際風險與需求進行個別評估;反觀台灣,若案件未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列舉的服務對象,即可能難以進入完整的保護服務體系。

因此,台灣下一階段修法值得考慮從「列舉保障」逐步走向「基本權利」模式:先讓所有因犯罪遭受身體、心理、情緒或經濟損害的被害人,都能取得基本的資訊、轉介、需求評估與必要支援;再依傷害程度、脆弱性、安全風險及個別需求,提供強化的專業服務與保護。這不只是擴大服務對象,更是重新定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使其能因應跨國鎮壓、數位犯罪、國際核心犯罪及未來其他新型態犯罪所帶來的風險。

(三)修正重點

  1. 減少會員國差異,強化跨國支援與保護
    2012 指令建立歐盟共同最低標準,但實施結果仍因會員國制度與資源不同而有落差。2026 修正因此進一步強化共同服務與跨境協助:第 3a 條建立全歐盟 116 006 被害人支援專線,第 17 條強化居住於其他會員國被害人的遠距參與,第 26a 條要求建立跨機關合作協定或指引,第 26b 條則使被害人得透過資訊與通訊科技行使部分權利。重點不只是統一法律文字,而是降低被害人因居住地或會員國制度不同而產生的保障落差。
  2. 降低報案及求助門檻
    被害人能否進入制度,是行使後續權利的前提。新增第 5a 條要求提供免費、安全、容易使用且可近用的報案管道,並在適當案件提供數位報案;同時促進第三方報案,使因恐懼報復、身分問題或不信任公權力而不願直接報案的被害人,可以透過民間團體等第三方求助。新增第 3a 條的 116 006 被害人支援專線,則讓被害人可以取得權利資訊、情緒支持及服務轉介,不必自行理解複雜的政府分工後再逐一尋求協助。
  3. 個別評估與針對性、整合性支援
    2026 修正大幅強化第 22 條的 個別評估,要求儘早辨識被害人的支援及保護需求,包括二次和重複被害、恐嚇與報復風險,並隨情況變化持續檢討。第 9 條強化具有特殊需求被害人的專業支援;新增第 9a 條則為兒童被害人建立針對性和整合性服務,使司法、醫療、心理與社會支持得以協調進行。仇恨犯罪、恐怖主義、酷刑、強迫失蹤及國際核心犯罪等被害人之所以受到特別注意,也不是建立不同等級的被害人身分,而是要求制度回應不同犯罪造成的特殊傷害與需求。
  4. 強化程序參與與權利保障
    2026 修正不只保障被害人進入司法程序,也強化其有效參與的條件。新增第 10a 條要求在法院場所提供資訊與情緒支持,第 10b 條增訂知悉特定司法決定及請求審查的權利;第 13 條強化法律扶助,第 19 條避免被害人與加害人不必要接觸,第 21 條則加強住所、電話及電子郵件等聯絡資料的保護。這些措施共同反映:程序參與不只是讓被害人「進入法院」,而是使其能在安全、理解並避免再次受害的條件下實質行使權利。
  5. 預算保障、人力訓練與檢討機制
    2026 修正進一步處理權利能否落實的制度條件。第 25 條強化警察、法院、檢察官及支援服務等人員的專業訓練;第 26a 條要求建立跨機關合作協定或指引;第 28 條強化被害人統計及權利使用資料;新增第 28b 條要求確保足夠的人力與財務資源;第 29 條則要求執委會於 2032 年提出實施檢討報告。被害人權利因此不只是刑事程序中的個別權利,也涉及組織、預算、專業能力、跨機關合作與持續檢討。

(四)用語說明

  • 歐盟法律架構(EU Legal Framework):
    在歐盟法律體系中,《歐洲聯盟條約》(TEU)、《歐盟運作條約》(TFEU),以及與條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同屬歐盟初級法,位於歐盟法律秩序的最高層級。為便於理解,大致可類比為台灣的憲法層級。歐盟次級法的主要形式包括規則(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及決定(Decision)。依《歐盟運作條約》第 288 條,規則具有普遍適用性,其全部內容均具有拘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指令就應達成的結果具有拘束力,通常須由會員國轉置為國內法;決定的全部內容均具有拘束力,如指定受文者,則僅對該受文者具有拘束力。規則、指令或決定是否屬於「立法行為」(legislative acts),取決於其是否依歐盟立法程序制定。依《歐盟運作條約》第 289 條,一般立法程序由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共同通過法案;條約另就特定事項規定特別立法程序。Directive 2012/29/EU 與 Directive (EU) 2026/1472 均為依一般立法程序通過的指令,對會員國具有拘束力,並須由會員國轉置為國內法。2026 指令係修正 2012 指令,並未另行取代原指令。
  • 被害人(Victim):
    2012 指令第 2 條所稱被害人,包括因犯罪直接受到身體、精神、情緒傷害或經濟損失的自然人;犯罪直接造成死亡時,因該死亡而受有損害的家屬亦納入一定範圍。此一定義與台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 條以生命、身體及性自主權侵害為核心的定義具有明顯差異。
  • 一般和專業支援服務(General and Specialist Support Services):
    第 8、9 條規範的一般支援服務,原則上提供所有犯罪被害人使用,而專業支援服務則依犯罪類型、個人特性或特殊需求提供更具專業性的協助。2026 修正進一步強化針對性和整合性支援,使司法、醫療、心理與社會服務得以共同回應多重需求。
  • 個別評估(Individual Assessment):第 22 條要求依被害人的個人情況、犯罪性質、傷害影響、與加害人的關係及安全風險,辨識其支援與保護需求。評估應儘早開始,並隨被害人的情況變化持續檢討及更新。
  • 核心國際犯罪(Core International Crimes):本文以「核心國際犯罪」概稱《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 6、7、8 及 8bis 條所定的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與侵略罪。2026 修正於第 9 條及第 22 條明確要求注意這些被害人的特殊支援與保護需求。
  • 仇恨犯罪(Hate Crime)與偏見或歧視動機犯罪(Crime Committed with a Bias or Discriminatory Motive):第 9 條及第 22 條明文列舉「仇恨犯罪被害人」;第 22 條個別評估另要求注意「因偏見或歧視動機而實施犯罪的被害人」。兩者概念相近但不完全相同:前者著重犯罪類型,後者則從犯罪動機及被害人的實際風險出發,以擴大對歧視性犯罪的辨識。
  • 犯罪的線上形式(Online Forms of Those Crimes):第 22 條要求個別評估特別注意相關犯罪的「線上形式」。其範圍不限於狹義的網路犯罪(cybercrime),也包括原本可在線下發生,但透過社群媒體、通訊平台或其他數位工具實施、延伸或加重的犯罪與侵害。2026 修正因此不是另設「網路犯罪被害人制度」,而是將既有的被害人權利與個別評估延伸至犯罪的線上型態,避免數位環境形成新的保護缺口。

(五)閱讀指引

閱讀本指令時,首先要掌握三份文件的關係。2012指令是原始的被害人權利指令;2026指令 是修正指令,只列出哪些條文新增、刪除或修改;整合文本(consolidated text)則是把兩者合併呈現,最適合用來查看修正後完整的條文內容,但整合文本只是閱讀工具,本身不是另一部新的法律。

2026 指令的序言(recitals)有助於理解修法背景、政策目的及各項制度為何改變,但不能單憑序言判斷法律權利的具體內容。2023 至 2026 年立法協商過程經歷許多妥協,部分原始改革最後遭到縮減或刪除。因此,真正判斷會員國負有哪些義務、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仍必須回到最後通過的條文。

實際閱讀時,可以先用 2026 指令了解「改了什麼」,再回到整合文本確認「現在法律究竟怎麼規定」。例如支援服務可對照第 8、9、9a 條,法院協助與程序權利可看第 10a、10b、13 條,個別評估與保護則以第 22 條為核心。不要只因序言提到某項政策目標,就推論正文一定建立了相同程度的法律義務。

如果希望進一步理解「為什麼這樣修」,可搭配 SWD(2022) 179 final 評估報告、COM(2023) 424 final 修正提案,以及歐洲議會 2023/0250(COD) 立法程序資料,對照原始提案、協商過程與最後版本。如此才能看出哪些改革被保留、修改或刪除。

最後,2026 指令只是這一階段改革的重要法律基礎。歐盟執委會目前正研擬《歐盟被害人權利策略(2026–2030年)》,持續處理指令落實、新型態犯罪與被害人實際需求。因此,要掌握歐盟被害人權利制度的最新發展,除了閱讀法律條文,也應持續追蹤會員國轉置及新策略的後續進展。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歐盟第 (EU) 2026/1472 號指令——修正第 2012/29/EU 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和保護最低標準指令 (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Directive (EU) 2026/147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June 2026 amending Directive 2012/29/EU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crime, and replacing 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2001/220/JHA (PDF Download)
制定機關: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
文件日期:2026-06-17
官方公報:OJ L, 2026/1472, 30.6.2026
文件編號:Directive (EU) 2026/1472
CELEX:32026L1472
立法程序:2023/0250(COD)
文件性質:歐盟指令(Directive)
法律效力:對會員國就應達成的結果具有拘束力,須依各國法律制度完成國內法轉置
法律狀態:已生效(In force)
譯文版本:2026-09-28 初版

三、文件全文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頁呈現 Directive (EU) 2026/1472 的 VST 非官方繁體中文譯文及作者導讀。該指令係修正 Directive 2012/29/EU,處理現行歐盟法問題時,應一併查閱 2012 指令、2026 修正指令、EUR-Lex 最新整合文本及相關會員國轉置法。法律解釋與實務適用應以《歐盟官方公報》及 EUR-Lex 正式文本為準。本導讀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不代表任何政府機關、歐盟機構或組織立場。除另有註明外,VST 自製內容採 CC BY-NC-SA 4.0 授權。
  • 引用格式:蕭逸民,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指令》修正指令 (EU) 2026/1472|導讀與 VST 譯文,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網址〕(存取日期:〔請填〕)。
  • 更新修訂:
    2026-09-28:發布 VST 繁體中文譯文初版。
    2026-10-03:重寫 VST 導讀與文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