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

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和保護的最低標準

歐盟以《歐洲聯盟條約》、《歐盟運作條約》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作為最高法律基礎,其下制定規則(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及決定(Decision)等次級法。規則原則上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指令則設定必須達成的共同目標,由各會員國透過國內立法完成「轉置」(transposition)。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的核心規範,即是採取「指令」的形式。

2012 年,歐盟通過 Directive 2012/29/EU,首次為所有犯罪被害人建立資訊獲取、支援服務、安全保護及參與刑事程序的共同最低標準。歷經約十年的實施,歐盟執委會於 2022 年完成SWD(2022) 179 final ,發現會員國間的保障程度仍有明顯落差,因此於 2023 年提出 2023/0250(COD) 修正草案。最終,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 2026 年正式通過 Directive (EU) 2026/1472,進一步強化了報案管道、支援服務、個別評估、程序參與、隱私保護及跨機關合作等制度。

要掌握這套制度的全貌,建議先閱讀 2026 修正指令|導讀與 VST 譯文,快速了解最新修法重點及其與台灣制度的關聯;其次可參考 2012 原始指令|導讀與 VST 譯文,回溯制度最初建立的「基本權利」架構。若需直接查閱 2026 年修正後、現行有效的完整條文,請閱讀 2026 整合文本|VST 譯文。

2026 年的修法並非改革的終點。歐盟目前正持續推動各會員國落實新指令的轉置作業,並積極研擬《歐盟被害人權利策略(2026–2030年)》,以進一步確保法律落實、因應新型態犯罪,並切實回應被害人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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