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犯罪被害人|台灣法律的被害人權利地圖

Beyond Crime Victims: Mapping Victims’ Rights in Taiwan Law

本文以「被害人權利地圖」為核心,重新梳理台灣被害人保障的法制架構,打破被害人僅限於刑事犯罪的迷思,指出其涵蓋所有權利受侵害之個人或群體。透過「國家責任、程序保障、預防保護、救濟賠償」四大象限,這張地圖提供一個「被害人友善」的導航框架,協助讀者尋找適切的救濟路徑。

一、法律不只保障犯罪被害人

當你聽見「被害人」這三個字時,腦海中會浮現什麼樣的畫面?長久以來,大眾媒體與社會習慣往往將「被害人」刻劃成:無辜、脆弱、無助,且絕大多數被限縮在「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境中。這種「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迷思,形成了討論被害人保護時的巨大盲點。

當我們把目光只停留在犯罪被害人,那些遭受國家不法侵害的人民、因工業污染而健康受損的社區居民、因藥害或醫療風險而失能的病患、遭遇家庭暴力、性別暴力、勞動剝削、人口販運或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們,往往在「被害人保護」的公共論述中銷聲匿跡。

「被害人」不是博取同情的道德標籤,而是一個受保護的法律身分。VST 要帶領讀者看見,被害人在台灣法律中真實且完整的樣貌。

二、台灣法律中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法律用語

觀察台灣的法律條文,被害人的概念從不侷限於刑法領域,而是廣泛存在於憲法、行政法、民法、商事法、程序法及各種特別法中。盤點台灣法律中與英文 victim 對應的法律用語,包含「被害人」、「受害人」、「受害人民」、「被害人民」、「受害者」與「被害者」,總計散見於 95 部不重複的現行法律中。(參附件1)特別提醒讀者,這項統計反映的是法律用語的分布情況,並不等於 95 部法律都以被害人保護為核心。

此外,法律用語的歧異,未必代表法律定義上的嚴格區分。以《民法》為例,現行條文與相關立法理由中,即可見「被害人」與「受害人」並行,法律用語並不完全一致。(註1) 這種差異較可能反映立法歷史、法律慣例與不同時期立法者的選詞方式,而非一套彼此嚴格互斥的法定概念。不過,在近年的立法趨勢中,法律用語已逐漸統一成為「被害人」。

由此可見,台灣法律對被害人的保護並不侷限於犯罪領域,而是延伸至對生命、身體、自由、人格、財產、健康、勞動、環境及其他法益受侵害時的權利保障。雖然台灣法律對「被害人」尚無統一的法律用語,卻與 VST 對被害人的界定——權利遭受侵害的個人或群體——在概念上高度一致。

(二)憲法高度的被害人保護

台灣法律對被害人保護的最高位階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儘管憲法並沒有抽象定義「被害人」一詞,但透過詳列人民的權利清單,提供被害人民尋求救濟的憲法基礎。

首先,《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是一般性的程序救濟保障。其次,《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外,被害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這一條文確立國家賠償的憲法基礎,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權。再者,《憲法》第 152 條至第 157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體現的社會國原則與基本國策,也為國家在面對特定重大受害風險時,建立制度性的補償、支持與保護網絡,提供堅實的憲法依據。

從憲法層次理解被害人保護,重點在於:當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國家是否提供有效救濟;當國家本身侵害人民,或社會重大風險使人民陷於特別損害時,國家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三、台灣被害人的權利地圖

為協助讀者有效掌握台灣的法律架構,VST 改從被害人保護的實際需求出發,繪製符合台灣法制脈絡的權利地圖。目的在讓每一位被害人都能更清楚回答四個問題:誰應該負責?我在程序中有什麼位置?制度如何預防傷害再發?我可以透過什麼程序請求何種補救?

基於這個思路,VST 將台灣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整理為 A–B–C–D 四大象限。本文先說明其核心結構;更完整的法律分類法律索引附於文章後方,供進一步查閱。

A. 國家責任

當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國家的責任並非只有單一樣貌。依據台灣公法學的通說,可區分為三大類型:國家賠償責任、損失補償責任和社會補償責任。前兩者是傳統公法學上的典型責任;第三者則是為了填補前兩者的不足,基於社會國原則所發展出的補充性制度。

A1. 國家賠償責任

這是針對國家「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當國家機關本身即為侵害來源,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設置與管理上存在違法或欠缺時,國家必須直接究責與賠償損害,最核心的法律是《國家賠償法》。而在處理歷史不法、落實轉型正義的脈絡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的平反、回復、賠償與補償,也屬國家為自身重大違法行為負起實質責任的展現。

A2. 損失補償責任

國家的行為即使完全「合法」,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權利受損。當國家為了追求整體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公權力,卻導致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成員應共同負擔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時,基於公共負擔平等與衡平原則,國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最典型、最常見的實例是《土地法》中的合法徵收與土地使用限制;而《刑事補償法》為填補人民受國家合法羈押但最終無罪所喪失的人身自由,也可視為此一法理延伸下的特別補償制度。

A3. 社會補償責任

現代社會存在許多難以歸咎於國家違法,也不完全屬於為公益而特別犧牲的重大損害。當人民因重大風險、無過失事故或高度不對稱的受害結果陷入嚴重不利益時,國家基於社會國原則、社會連帶與風險分擔思維,必須創設特別制度予以補償。最鮮明的指標是 2023 年修法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該法正式將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擺脫了過去由國家暫墊再向加害人代位求償的私法思維。其他如《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皆是國家透過社會補償或制度性填補,承接無過失風險與特殊受害經驗的法律制度。

A 象限區分:
當人民權利遭受重大侵害時,國家承擔責任的態樣為何?

B. 程序保障

被害人保護不只是實體結果問題,也是程序正義問題。即使國家懲罰了加害人,也確保了賠償,假若被害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無法獲得資訊、沒有陳述機會,甚至因程序不友善而遭受二度創傷,那麼這種保護仍然是不完整的。因此,B 象限的重點,是確認被害人在司法、行政或其他救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

B1. 資訊知情權

被害人有權知道案件進度、程序安排、相關決定與自己的權利內容,而不是只能被動等待通知。

B2. 程序參與權

被害人不應僅被視為程序中的證人,而應被理解為具有資訊、表達、參與與安全利益的程序主體。

B3. 免於二度傷害

所謂二度傷害,是指被害人在尋求救濟或參與程序時,因國家機關、司法程序或專業人員的不當對待,例如羞辱式訊問、程序拖延或缺乏創傷知情,而再次承受的體制性創傷。這與加害人再次施暴所造成的「再度傷害」不同;後者屬於 C 象限預防保護的範疇。

這一象限最核心的法律,包括《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它們共同處理的,是程序本身是否對被害人公平、可近用且不再造成傷害。

B 象限區分:
被害人在救濟程序中,擁有哪些確保尊嚴與安全的權利?

C. 預防保護

如何預防侵害的發生、如何避免損害的擴大,以及免於再度傷害,對被害人至關重要。法律如何進行風險管理、損害管控和保證不再犯,依據「誰」來承擔防護責任,可區分為三種不同的防護網建構方式。

C1. 公私協力

台灣被害人保護法制最鮮明的特徵,就是高度的「公私協力」。面對數量龐大且繁重的保護服務,國家的行政資源難以應對,必須結合民間團體與基金會等第三部門的力量,共同建構專業的支持網絡。
具代表性的法律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C2. 企業責任與市場監管

當被害風險來自營利活動、市場運作或技術發展時,防護網的核心便轉向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義務分配。法律透過事前規範與稽查,強制企業承擔預防被害的責任。這類防護機制散見於《大眾捷運法》(運輸安全)、《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把關)以及《銀行法》(金融風險監理)。其目的在於從源頭降低大眾成為無辜被害人的可能性。

C3. 公共治理

面對可能波及全體社會的系統性風險、自然災害或公共秩序威脅,防護網則回歸由國家機關透過公權力直接進行高強度治理。這類主要仰賴國家行政網絡進行預防的法規,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公共衛生防線)、《消防法》(災害應變)、《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國家安全法》。

C 象限區分:
如何降低人民被害的整體風險,以及減少被害的損害程度?

D. 救濟賠償(Remedies and Reparations)

「有權利,就有救濟。」法律如何透過有效程序追究責任,並提供與損害相對應的補救形式,不只是權利保護的最後一哩路,也是每一位被害人最切身的現實問題。

D1. 司法訴訟救濟

司法是最基本的救濟途徑。被害人可以依個案性質,以《民法》、《刑法》、《國家賠償法》等實體規範為權利基礎,並透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典,向法院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或撤銷違法處分。

D2. 特別救濟程序

一般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未必足以回應特定受害情境。針對消費糾紛、商業侵權、特殊事故或轉型正義,法律常設置較專門的救濟制度。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核子損害賠償法》與《營業秘密法》等,都是透過特別法為特定類型的被害人提供較適切的救濟機制。

D3. 多元的賠償形式

台灣社會常將「賠償」等同於金錢補償,但若借鏡國際人權法廣義的 Reparations 概念,反而更能完整說明台灣法律協助被害人的真實樣貌。在實際運作中,台灣的賠償制度已不僅止於金錢給付,更延伸至名譽回復與保護措施等非金錢服務。例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的歷史平反,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中的訴訟協助與身心康復。這些協助被害人重新生活、參與社會的保護服務,正是國際標準下賠償(Reparations)的多元形式。

D 象限區分:
權利要透過什麼程序來救濟?被害人能獲得何種形式的賠償?

四、尋找被害人保護的方向

從這張地圖出發,可以觀察到台灣法制的現況與挑戰。

1. 法律數量豐富,但保護仍有缺漏

雖然法規涵蓋了從傳統犯罪到環境公害的各個領域,但針對某些新興科技犯罪、跨國侵害或深層次結構剝削的被害人,現有制度的承接力道依然不足。

2. 法律規定複雜,架構有待梳理

近百部錯綜複雜的法規,即使是法律專家也難以通盤掌握,遑論處於創傷中的當事人。我們迫切需要跨領域地整合法令,建構一個真正「被害人友善(Victim-Friendly)」的法律架構。

3. 公私協力密切,資源急需整合

目前政府與民間共同構成的保護網絡運作緊密,但資源與權責劃分往往疊床架屋,急需有效的制度整合以提升防護效能。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被害人究竟是誰?從台灣法律的整體樣貌來看,被害人不只存在於刑事案件,也不只是一種理想化、被動等待同情的形象。被害人是權利主體。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就應被法律看見,也應有權要求制度回應。

因此,這張地圖的目的,不只是整理法律,而是為了讓每一位受侵害者都能更清楚找到:自己在台灣法制中的位置,以及可以前往的救濟路徑。 這也是「台灣實踐」頁面想持續展開的工作:從抽象原則走向具體制度,從零散法規走向可導航的知識架構,讓被害人保護不再只是法律條文中的片段存在,而成為一套真正可以被理解、被運用、也值得持續改革的公共制度。


附件 1:法律用語分布統計

(1)主要用語分布(95 部)

被害人(70 部):代表法律包括《刑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
受害人(15 部):代表法律包括《藥害救濟法》、《土地法》等。
受害人民(9 部):代表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
被害人民(2 部):見於《中華民國憲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受害者(4 部):代表法律包括《傳染病防治法》、《住宅法》等。
被害者(3 部):代表法律包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海商法》等。

(2)統計說明

- 整理現行 95 部法律中與被害人相關之主要法定用語。
- 統計反映的是法定用語分布,不是對法律功能的價值排序。
- 同一法律若並用不同稱謂,可能重複計入不同欄位。
- 本表採「用語分布統計」而非互斥分類統計,各類加總不必然等於 95 部。


附件 2:權利地圖法律分類

將95部法律依據「被害人權利地圖」之 A–B–C–D 四大象限與其子象限排列。部分法律因兼具多重保護功能,會重複出現於不同子象限中。各子象限內之編號均獨立重編。

A. 國家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A):確立國家賠償與制度性補償之最高憲法基礎。

A1. 國家賠償責任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A1 / D3):國家為威權不法負起責任,提供司法平反與賠償。
  2. 《國家賠償法》(A1 / D1):針對公務員違法或公設欠缺,由國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3.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A1 / D3):針對歷史國家違法,提供實質賠償與名譽回復。
  4. 《公證法》(A1 / D1):公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害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A2. 損失補償責任

  1. 《土地法》(A2):針對合法徵收或土地限制,給予人民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2. 《刑事補償法》(A2):填補人民因國家合法羈押但最終無罪所喪失之人身自由。
  3.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A2):針對軍事演訓致人民受害給予特別犧牲補償。
  4. 《傳染病防治法》(A2):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A3. 社會補償責任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A3 / D3):發放社會福利性質之補償金,並提供心理與訴訟協助。
  2. 《保安處分執行法》(A3):充作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A3):國家承接合法醫療生產行為下的無過失風險,給予社會補償。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A3):設立特別補償基金,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5. 《藥害救濟法》(A3):承接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之無過失風險,提供制度性補償。

B. 程序保障

B1. 資訊知情權

  1. 《刑事訴訟法》(B1 / B2):保障被害人資訊獲知、意見表達與程序參與。
  2. 《少年事件處理法》(B1 / B2 / B3):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事件中的程序參與及隱私保護。
  3. 《監獄行刑法》(B1):涉及受刑人假釋審查時,對被害人意見之參酌或通知。
  4. 《消防法》(B1):火災受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B2. 程序參與權

  1. 《刑事訴訟法》(B1 / B2):保障被害人資訊獲知、意見表達與程序參與。
  2. 《少年事件處理法》(B1 / B2 / B3):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事件中的程序參與及隱私保護。
  3. 《法律扶助法》(B2):提供弱勢被害人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實質參與程序。
  4.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B2):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5. 《軍事審判法》(B2):保障被害人於軍事審判程序中之參與及陳述權利。
  6. 《國民法官法》(B2):保障被害人於國民法官法庭上的實質程序參與及陳述權。
  7. 《鄉鎮市調解條例》(B2):提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保障被害人對等地位。
  8. 《入出國及移民法》(B2):外國刑事被害人得准予繼續居留。

B3. 免於二度傷害

  1. 《公務員懲戒法》(B3):法官應自行迴避的程序保障。
  2. 《刑事妥速審判法》(B3):避免司法程序拖延,保障被害人免受長期訴訟折磨。
  3. 《少年事件處理法》(B1 / B2 / B3):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事件中的程序參與及隱私保護。
  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B3 / C1):兒童及少年犯罪被害人保護。
  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3 / C1):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6. 《法官法》(B3):透過評鑑機制,避免法官於訴訟中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B3 / C1):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8. 《性騷擾防治法》(B3 / C1):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9. 《家庭暴力防治法》(B3 / C1):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10. 《律師法》(B3):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的程序保障。
  11. 《所得稅法》(B3):稽徵機關人員的保密義務。
  12. 《證人保護法》(B3):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

C. 預防保護

C1. 公私協力

  1. 《人口販運防制法》(C1 / D3):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C1):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B3 / C1):兒童及少年犯罪被害人保護。
  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3 / C1):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5. 《性別平等工作法》(C1):課予雇主防治義務,預防職場性別侵害。
  6. 《性別平等教育法》(C1):課予學校防治義務,建構安全校園環境。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B3 / C1):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8. 《性騷擾防治法》(B3 / C1):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9. 《家庭暴力防治法》(B3 / C1):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10. 《跟蹤騷擾防制法》(C1):及時介入核發書面告誡與保護令,預防重大犯罪。

C2. 企業責任與市場監管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C2):保障不動產交易者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代償權。
  2. 《公平交易法》(C2 / D1):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
  3. 《公路法》(C2):受害者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不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
  4. 《民用航空法》(C2):規範飛安標準與業者責任,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5. 《信用合作社法》(C2):規範基層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6. 《信託業法》(C2):嚴管信託財產獨立性,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7. 《保險法》(C2):監管保險業財務健全與理賠義務,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8. 《消費者保護法》(C2 / D2):預防不安全商品;提供團訟與懲罰性賠償之特別救濟。
  9.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C2):規範包租代管業者,以及被害人的代償權。
  10. 《健康食品管理法》(C2):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
  11. 《票券金融管理法》(C2):監控貨幣市場風險,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12. 《發展觀光條例》(C2):發展觀光產業,保障受害人的責任保險請求權。
  13. 《電信法》(C2):健全電信發展,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14. 《電信管理法》(C2):健全電信產業發展,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15. 《銀行法》(C2):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16. 《衛星廣播電視法》(C2):播送內容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移除或防止侵害,以及損害賠償。
  17. 《證券交易法》(C2):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1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C2):健全投顧業務發展,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

C3. 公共治理

  1. 《法務部組織法》(C3):作為被害人保護政策的組織支撐法。
  2. 《社會秩序維護法》(C3):維護公共秩序,量罰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3. 《國家安全法》(C3):參加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4.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C3 / D3):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3):被害人得向汽車運輸業者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C3):防制組織犯罪,被害人身分保密與程序保護。
  7.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C3 / D2):強制污染整治,並賦予被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8. 《水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水體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9. 《空氣污染防制法》(C3 / D2):防制空氣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0.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C3 / D2):嚴格管制化學物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1. 《海洋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海洋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2. 《廢棄物清理法》(C3 / D2):強化廢棄物清理管制,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3. 《海洋保育法》(C3 / D2):維護海洋生態保育,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4. 《國土計畫法》(C3 / D2):管制國土使用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5. 《環境影響評估法》(C3 / D2):預防開發行為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D. 救濟賠償

D1. 司法訴訟救濟

  1. 《中華民國刑法》(D1):規範犯罪被害人實體和救濟權益。
  2. 《公平交易法》(C2 / D1):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
  3. 《公證法》(A1 / D1):公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害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4. 《民法》(D1):提供被害人、受害人民事損害賠償等實體請求權。
  5. 《民法債編施行法》(D1):輔助被害人民事實體請求權之適用。
  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D1):為跨國被害人確立準據法,保障司法救濟權。
  7. 《國家賠償法》(A1 / D1):針對公務員違法或公設欠缺,由國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8. 《陸海空軍懲罰法》(D1):司法懲罰違紀軍人。
  9.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D1):尊重跨國案件犯罪被害人權益。
  1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D1 / D3):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1. 《水利法》(D1):廢水或污水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12. 《大眾捷運法》(D1):捷運事故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13. 《鐵路法》(D1):鐵路事故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14. 《個人資料保護法》(D1):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被害人損害賠償和團體訴訟。

D2. 特別救濟程序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D2):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提供特別侵權救濟。
  2. 《消費者保護法》(C2 / D2):預防不安全商品;提供團訟與懲罰性賠償之特別救濟。
  3. 《海商法》(D2):針對海上碰撞等特殊事故,提供專門之損害賠償與責任限制。
  4. 《核子損害賠償法》(D2):針對核災事故設立絕對責任之特別救濟制度。
  5. 《專利法》(D2):為智財被害人提供專屬侵權計算與排除侵害救濟。
  6. 《著作權法》(D2):提供創作者專屬之侵權損害計算方式與救濟。
  7. 《營業秘密法》(D2):針對竊取商業機密者,提供排除侵害與懲罰性賠償。
  8.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C3 / D2):強制污染整治,並賦予被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9. 《水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水體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0. 《空氣污染防制法》(C3 / D2):防制空氣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C3 / D2):嚴格管制化學物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2. 《海洋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海洋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3. 《廢棄物清理法》(C3 / D2):強化廢棄物清理管制,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4. 《海洋保育法》(C3 / D2):維護海洋生態保育,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5. 《國土計畫法》(C3 / D2):管制國土使用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6. 《環境影響評估法》(C3 / D2):預防開發行為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D3. 多元的賠償形式

  1. 《人口販運防制法》(C1 / D3):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2. 《公務人員考績法》(D3):行政懲戒違法公務員。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A3 / D3):發放社會福利性質之補償金,並提供心理與訴訟協助。
  4.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A1 / D3):國家為威權不法負起責任,提供司法平反與賠償。
  5.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A1 / D3):針對歷史國家違法,提供實質賠償與名譽回復。
  6. 《羈押法》(D3):配合辦理修復式司法。
  7.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D1 / D3):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8. 《住宅法》(D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具社會住宅弱勢者身分。
  9. 《就業服務法》(D3):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10. 《精神衛生法》(D3):犯罪被害人之心理健康促進、就醫協助與轉介服務。
  1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C3 / D3):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附件 3:權利地圖法律索引

將 95 部法律依據首字筆畫由少至多排序,作為實用的檢索工具。若您已知特定法規名稱,可利用此表快速查詢其所歸屬的「被害人權利象限」與保護功能。

  1. 《人口販運防制法》(C1 / D3):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2. 《入出國及移民法》(B2):外國刑事被害人得准予繼續居留。
  3. 《大眾捷運法》(D1):捷運事故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4. 《土地法》(A2):針對合法徵收或土地限制,給予人民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C3 / D2):強制污染整治,並賦予被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6. 《中華民國刑法》(D1):規範犯罪被害人實體和救濟權益。
  7. 《中華民國憲法》(A):確立國家賠償與制度性補償之最高憲法基礎。
  8.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C2):保障不動產交易者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代償權。
  9. 《公平交易法》(C2 / D1):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
  10. 《公務人員考績法》(D3):行政懲戒違法公務員。
  11. 《公務員懲戒法》(B3):法官應自行迴避的程序保障。
  12. 《公路法》(C2):受害者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不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
  13. 《公證法》(A1 / D1):公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害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14. 《水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水體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15. 《水利法》(D1):廢水或污水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16. 《少年事件處理法》(B1 / B2 / B3):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事件中的程序參與及隱私保護。
  17. 《民用航空法》(C2):規範飛安標準與業者責任,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18. 《民法》(D1):提供被害人、受害人民事損害賠償等實體請求權。
  19. 《民法債編施行法》(D1):輔助被害人民事實體請求權之適用。
  20.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A3 / D3):發放社會福利性質之補償金,並提供心理與訴訟協助。
  2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A3):國家承接合法醫療生產行為下的無過失風險,給予社會補償。
  22. 《刑事妥速審判法》(B3):避免司法程序拖延,保障被害人免受長期訴訟折磨。
  23. 《刑事訴訟法》(B1 / B2):保障被害人資訊獲知、意見表達與程序參與。
  24. 《刑事補償法》(A2):填補人民因國家合法羈押但最終無罪所喪失之人身自由。
  25. 《住宅法》(D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具社會住宅弱勢者身分。
  26. 《社會秩序維護法》(C3):維護公共秩序,量罰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2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C1):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
  2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3 / C1):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2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B3 / C1):兒童及少年犯罪被害人保護。
  30. 《法律扶助法》(B2):提供弱勢被害人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實質參與程序。
  31. 《法官法》(B3):透過評鑑機制,避免法官於訴訟中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32. 《法務部組織法》(C3):作為被害人保護政策的組織支撐法。
  33. 《性別平等工作法》(C1):課予雇主防治義務,預防職場性別侵害。
  34. 《性別平等教育法》(C1):課予學校防治義務,建構安全校園環境。
  3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B3 / C1):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36. 《性騷擾防治法》(B3 / C1):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37. 《所得稅法》(B3):稽徵機關人員的保密義務。
  38. 《空氣污染防制法》(C3 / D2):防制空氣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39.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C3 / D2):嚴格管制化學物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40. 《信用合作社法》(C2):規範基層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41. 《信託業法》(C2):嚴管信託財產獨立性,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4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A1 / D3):國家為威權不法負起責任,提供司法平反與賠償。
  43. 《保安處分執行法》(A3):充作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44. 《保險法》(C2):監管保險業財務健全與理賠義務,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45.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A1 / D3):針對歷史國家違法,提供實質賠償與名譽回復。
  46. 《律師法》(B3):懲戒委員應自行迴避的程序保障。
  47. 《軍事審判法》(B2):保障被害人於軍事審判程序中之參與及陳述權利。
  48. 《個人資料保護法》(D1):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被害人損害賠償和團體訴訟。
  49.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D2):為原住民族集體智慧遭盜用提供專屬侵權救濟。
  50. 《家庭暴力防治法》(B3 / C1):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51. 《消防法》(B1):火災受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52. 《消費者保護法》(C2 / D2):預防不安全商品;提供團訟與懲罰性賠償之特別救濟。
  53. 《海洋污染防治法》(C3 / D2):防制海洋污染,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54. 《海洋保育法》(C3 / D2):維護海洋生態保育,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55. 《海商法》(D2):針對海上碰撞等特殊事故,提供專門之損害賠償與責任限制。
  5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D1):為跨國被害人確立準據法,確保其於台灣法院尋求救濟。
  57. 《核子損害賠償法》(D2):針對核災事故設立絕對責任之特別救濟制度。
  5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C2):規範包租代管業者,以及被害人的代償權。
  59. 《健康食品管理法》(C2):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被害人可請求懲罰性賠償。
  60. 《國家安全法》(C3):參加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61. 《國家賠償法》(A1 / D1):針對公務員違法或公設欠缺,由國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62. 《國土計畫法》(C3 / D2):管制國土使用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6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D1):尊重跨國案件犯罪被害人權益。
  64. 《國民法官法》(B2):保障被害人於國民法官法庭上的實質程序參與及陳述權。
  65.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A2):針對軍事演訓致人民受害給予特別犧牲補償。
  6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A3):設立特別補償基金,分擔交通事故之無過失損害風險。
  67. 《專利法》(D2):為智財被害人提供專屬侵權計算與排除侵害救濟。
  68. 《票券金融管理法》(C2):監控貨幣市場風險,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69.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C3):防制組織犯罪,被害人身分保密與程序保護。
  70. 《陸海空軍懲罰法》(D1):司法懲罰違紀軍人。
  71. 《鄉鎮市調解條例》(B2):提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保障被害人對等地位。
  72. 《就業服務法》(D3):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7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B2):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74. 《著作權法》(D2):提供創作者專屬之侵權損害計算方式與救濟。
  75.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C3 / D3):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76. 《發展觀光條例》(C2):發展觀光產業,保障受害人的責任保險請求權。
  77. 《傳染病防治法》(A2):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78. 《跟蹤騷擾防制法》(C1):及時介入核發書面告誡與保護令,預防重大犯罪。
  7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3):被害人得向汽車運輸業者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80. 《電信法》(C2):健全電信發展,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81. 《電信管理法》(C2):健全電信產業發展,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82. 《監獄行刑法》(B1):涉及受刑人假釋審查時,對被害人意見之參酌或通知。
  83. 《精神衛生法》(D3):犯罪被害人之心理健康促進、就醫協助與轉介服務。
  84. 《銀行法》(C2):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85.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D1 / D3):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86. 《廢棄物清理法》(C3 / D2):強化廢棄物清理管制,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87. 《營業秘密法》(D2):針對竊取商業機密者,提供排除侵害與懲罰性賠償。
  88. 《環境影響評估法》(C3 / D2):預防開發行為風險,並賦予受害人民提起公民訴訟之特別救濟。
  89. 《衛星廣播電視法》(C2):播送內容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移除或防止侵害,以及損害賠償。
  90. 《藥害救濟法》(A3):承接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之無過失風險,提供制度性補償。
  91. 《證人保護法》(B3):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
  92. 《證券交易法》(C2):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9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C2):健全投顧業務發展,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
  94. 《鐵路法》(D1):鐵路事故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95. 《羈押法》(D3):配合辦理修復式司法。

附註

1. 李建良,〈「與有過失」與國家責任——法律用語、概念、原則的融貫思維與體系建構〉,收於《2019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叢書(7),2023 年 12 月,頁 295;另參該文註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