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導讀與 VST 譯文

一、作者導讀

本文介紹聯合國《救濟原則》的歷史背景、核心法理與 VST 繁體中文譯文,說明被害人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權利如何在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中逐步形成制度框架。對台灣而言,《救濟原則》不僅有助於理解國家責任、近用司法與五種賠償形式,也可作為檢視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制與未來制度發展的國際規範。

(一)背景歷史

《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以下簡稱《救濟原則》)的形成,與冷戰後全球轉型正義、人權保障與打擊有罪不罰的發展密切相關。1989 年,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群體小組委員會授權特別報告員 Theo van Boven 展開研究,探討重大人權侵害被害人獲得回復原狀、補償與康復等權利的法理基礎與制度可能。此後,相關研究與協商歷經約十五年,最終於 2005 年由聯合國大會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

《救濟原則》的歷史意義,不僅在於確認被害人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權利,更在於將此一權利置於國際法既有體系之中,連結國家責任、刑事究責、被害人地位與制度改革。它與同時期關於《打擊有罪不罰原則》的發展相互呼應,顯示國際社會逐漸形成共識:對重大侵害的回應,不應僅止於處罰加害人,也必須正面處理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權利恢復的問題。

從後續影響來看,《救濟原則》很快成為各國立法、區域人權法院與國際刑事司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無論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 75 條對被害人的賠償,還是《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第 24 條列舉的賠償形式,都可見其深遠影響。因此,《救濟原則》不只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份文件,更是當代國際法中被害人權利論述的重要里程碑。

(二)台灣連結

台灣於 2023 年大幅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雖然在立法理由中援引了許多聯合國與歐盟規範,卻遺漏了對《救濟原則》的援引。這使得該次修法在接軌國際規範上,仍留有明顯缺口。因為《救濟原則》可被視為 1985 年《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之後,在被害人救濟與賠償權利方面最具影響力的後續發展之一。

這樣的缺漏,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台灣法制與實務對被害人保護的理解,仍主要建立在「國內刑事犯罪」的框架之上,較少將重大人權侵害、嚴重國際人道法侵害或其他重大國際犯罪情境下的被害人納入制度視野。在台灣持續面對區域安全風險、轉型正義未竟課題,以及人權保障深化需求的背景下,這一點尤其值得改進。

此外,《救濟原則》所整理的五種主要賠償形式,即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與保證不再發生,在台灣現行法制中亦尚未形成完整而對應的制度架構。例如,回復原狀相關規範仍較零散;康復雖逐漸受到重視,但具體執行機制仍有待加強;而抵償與保證不再發生等面向,則尚未進入被害人保護的法律意涵。作者譯介《救濟原則》VST繁體中文版本,希望助益台灣對國際法脈絡的理解,提升被害人權利的保障。

(三)核心原則

1. 國家責任法理與被害人救濟權利的連結

《救濟原則》的形成,與國際法委員會所整理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ARSIWA)所體現的國家責任法理密切相關。ARSIWA 確立了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當國家違反其國際義務時,即產生停止侵害並提供賠償(reparation)的法律責任。

在此基礎上,《救濟原則》進一步將國家責任法理與被害人權利相連結。當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發生時,國家除了承擔國際責任外,亦應確保被害人能夠取得有效救濟並獲得適當賠償。

因此,《救濟原則》具體闡明被害人取得救濟與賠償的制度性保障,並整理出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及保證不再發生等多種賠償形式。此一發展顯示國際法逐漸從以國家間責任為中心的規範架構,轉向更重視被害人權利與尊嚴的制度設計。

2.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具有互補性

救濟原則》採取「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視角,強調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在重大侵害情境中的互補關係,而非嚴格區分兩個法律體系。兩者共同構成被害人取得救濟與賠償的重要法源基礎。

3. 重大侵害與所有侵害的平衡

雖然《救濟原則》聚焦於「重大」和「嚴重」的侵害行為,但透過第 26 條的「不減損原則」明確宣示:其他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法侵害的被害人,並不會因此被排除於救濟與賠償權利之外。

4. 被害人概念的折衷與延續

為建立客觀標準,各方在談判中折衷援用 1985 年《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的條款來界定被害人。此定義不僅涵蓋遭受直接身心、經濟或權利損害的個人與集體,亦將「間接被害人」(如近親、受扶養人),以及為協助被害人或防止侵害而受害者,納入保護範圍。

5. 非國家行為者責任的審慎納入

雖然《救濟原則》仍以國家責任為基本架構,但透過第3條(c)(d) 與 15 條審慎處理武裝團體、企業等「非國家行為者」的責任問題。《救濟原則》規定不論違法行為的最終責任由誰承擔,國家有責任向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濟,包括賠償;若國家先行賠償,亦得依法向負有責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進行追償。

(四)用語說明

  • 救濟(Remedy):救濟是被害人依國際法所享有的一組權利,兼具程序面與實體面,包括:(a) 平等且有效的近用司法;(b) 對所受損害獲得充分、有效且迅速的賠償;(c) 獲得有關違法行為及賠償機制的相關資訊。
  • 賠償(Reparation):賠償是救濟的重要核心內容,指對侵害所造成之損害提供充分、有效且迅速的回應。其形式包括: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及保證不再發生。
  • 回復原狀(Restitution):指在可能範圍內,將被害人恢復到侵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其內涵包括回復自由、身分、家庭生活、公民身分、原居住地、工作與財產等。其重點在於盡可能恢復被害人原有的法律地位與生活條件。
  • 補償(Compensation):指對可經濟估量之損害所提供的相稱給付,包括身心傷害、財產損失、喪失機會、潛在收入損失、精神損害,以及法律、醫療、心理與社會服務費用。這是最常被理解為「賠償」的形式,但並非唯一形式。
  • 康復(Rehabilitation):指透過醫療、心理照護、法律服務與社會支持,協助被害人恢復身心功能與社會生活。康復所回應的,不只是傷害本身,也包括創傷後長期生活重建的需要。
  • 抵償(Satisfaction):本文所使用的「抵償」一詞,係參照 VST 所譯《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RSIWA)繁體中文版本中對 satisfaction 的譯法。此處所指,係對無法以回復原狀或金錢補償完全彌補之損害,透過承認違法、表達遺憾或正式道歉等方式加以回應。例如停止侵害、查明真相、尋找失蹤者、公開道歉、司法或行政制裁、紀念活動,以及將侵害真相納入教育與訓練。其核心在於回應真相、尊嚴與公共承認的需求。
  • 保證不再發生(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本文所使用的「保證不再發生」一詞,係參照 VST 所譯《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RSIWA)繁體中文版本中對 non-repetition 的譯法。此處所指,係為防止類似侵害再次發生而採取的制度性改革措施,例如強化文人控制軍隊、提升司法獨立、保護人權捍衛者、推動人權教育,以及改革助長侵害的法律與政策。這一形式顯示《救濟原則》並不將賠償侷限為事後補救,而是同時連結到結構改革與長期預防。

(五)閱讀指引

閱讀本文件時,建議讀者首先重視序言所列各項法源。序言清楚顯示,《救濟原則》並非憑空產生,而是建立在既有國際法規範之上,至少包括以下幾類:

  1. 國際人權法法源: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
  2. 國際人道法法源:例如 1907 年《海牙第四公約》、1949 年《日內瓦公約》及其 1977 年《第一附加議定書》。
  3. 區域人權公約:例如《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美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公約》。
  4. 國際刑事法規範:特別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賠償與信託基金的規定。
  5. 1985 年《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其對被害人定義、近用司法與補救機制的規定,對《救濟原則》具有直接而深遠的影響。

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救濟原則》本身並未創設新的國際或國內法律義務,而是進一步整理並具體說明:在規範雖有差異但彼此互補的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體系下,國家應如何透過具體機制、模式、程序及方法,履行既有義務。換言之,本文件的功能不是另立新法,而是將既有法源所蘊含的被害人救濟與賠償要求,加以系統化與操作化。

在閱讀順序上,建議先掌握序言與前四節的整體結構,理解文本如何處理國家義務、重大國際犯罪、時效與被害人概念;再進一步閱讀第七節以後與近用司法、賠償形式及資訊權有關的內容。若希望更完整掌握《救濟原則》的談判背景與制度意涵,建議同步閱讀范博文教授所撰寫的導論,以加深對文本形成脈絡、國家責任法理以及被害人中心視角的理解。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2005-12-16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A/RES/60/147
文件性質:聯合國大會決議
法律效力:國際習慣法
VST 版本:2026-03-16版

三、文件全文


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聯合國大會第60屆會議第147號決議 A/RES/60/147,2005年12月16日通過。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及其他相關人權文書、《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

申明必須在國家與國際層面,系統且徹底的處理因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被害人的救濟與賠償問題,

確認國際社會通過尊重被害人享有救濟和賠償的權利,信守其對被害人、倖存者及子孫後代的承諾,並重申這領域的國際法,

回顧人權委員會在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號決議中,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號決議中通過《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其中理事會建議大會通過基本原則和準則,

1. 通過本決議所附《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2. 建議各國將基本原則和準則納入考量,促進對其的尊重,並提請政府各執行機關成員,特別是執法人員、軍隊和安全部隊,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代表、人權捍衛者、律師、媒體及公眾重視基本原則和準則;

3. 要求秘書長採取措施,確保基本原則和準則盡可能以聯合國所有正式語言傳播,包括轉交各國政府、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並將其納入聯合國《人權:國際文書匯編》出版物中。

第64次全體會議

2005年12月16日

附件

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序言

大會,

回顧違反國際人權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的權利,規定在許多國際文書中,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6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4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39條;以及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也有相關規定,包括1907年10月18日《關於陸戰法規和習慣的海牙公約》(第四公約)第3條、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關於國際武裝衝突受害者保護的議定書I》(1977年6月8日)第91條,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8條和第75條,

回顧違反國際人權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的權利,規定在許多區域性公約中,特別是《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7條、《美洲人權公約》第25條和《歐洲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13條,

回顧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審議後通過的《犯罪和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以及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在該決議中通過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建議的案文,

重申《犯罪和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中闡述的各項原則,包括應以同理心對待被害人並尊重其尊嚴,充分尊重其近用司法和補救機制的權利,並應鼓勵設立、加強和擴充向被害人提供補償的國家基金,同時儘快為被害人建立妥善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措施,

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要求制定「賠償被害人或賠償被害人方面的原則,包括回復原狀、補償和康復」,要求締約國大會為法院管轄權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利益,設立信託基金,並授權該法院「保護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嚴和隱私」,並准許被害人參與所有「本法院認為適當的訴訟階段」,

申明本文件所載基本原則和準則針對的是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這些行為因為性質極其嚴重,構成對人性尊嚴的冒犯,

強調基本原則和準則並未創設新的國際或國內法律義務,而是明確指出,在規範雖有差異但彼此互補的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體系下,應如何履行現有法律義務的機制、模式、程序及方法,

回顧國際法規定,國家有責任根據其國際義務和國內法律的要求,或按照適用的國際司法機關規約,起訴特定類型國際犯罪的加害者,且此起訴責任進一步加強了國際法律義務的履行,必須依照國內法的要求和程序,並支持互補性原則的概念,

注意到當代的被害樣態雖然主要針對個人,但也可能針對群體,形成集體被害。

確認國際社會通過尊重被害人享有救濟和賠償的權利,信守其對被害人、倖存者及子孫後代的承諾,並重申國際法中關於課責、正義和法治的基本原則,

確信通過採取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立場,國際社會將根據下列基本原則和準則,彰顯其與違反國際法包括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行為的被害人,以及全人類的團結一致,

通過以下基本原則和準則:

一、尊重、確保尊重和執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義務

1. 尊重、確保尊重和執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義務,依據相關法律體系的規定,源自於:

(a) 國家為締約方之一的條約;

(b) 國際習慣法;

(c) 各國的國內法。

2. 若國內法尚不符合其國際法律義務,國家應依據國際法的要求,通過以下方式確保其國內法符合其國際法律義務:

(a) 將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規範納入其國內法,或以其他方式在國內法律制度中實施這些規範;

(b) 採取適當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適當措施,提供公正、有效、迅速的近用司法;

(c) 提供下文所定義的充分、有效、迅速和適當的救濟,包括賠償;

(d) 確保其國內法對被害人的保護至少達到其國際義務所要求的程度。

二、義務的範圍

3. 尊重、確保尊重和執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義務,依據相關法律體系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責任:

(a) 採取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發生;

(b) 有效、迅速、徹底和公正的調查違法行為,並在適當情況下,依據國內法和國際法對被指控的責任人採取行動;

(c) 為主張因違反人權法或人道法行為而受害的被害人,提供下文所述的平等且有效的近用司法,不論違法行為的最終責任由誰承擔,以及

(d) 向被害人提供下文所述的有效救濟,包括賠償。

三、構成國際法下犯罪的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

4. 對於構成國際法下犯罪的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國家有義務進行調查,如果證據充分,國家有義務將被指控的責任人提交起訴,如果該人被裁判有罪,國家有義務懲處該人。此外,在這些案件中,國家應當依據國際法,相互合作並協助有權調查和起訴這些違法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

5. 為此目的,根據適用的條約或其他國際法義務,國家應適當的將普遍管轄權的規定納入其國內法或以其他方式實施。此外,為了追求國際正義,根據適用的條約或其他國際法律義務,國家應協助將加害人引渡或移交至其他國家與適當的國際司法機構,提供司法協助及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協助和保護被害人及證人,但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標準,特別是關於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國際法律的規定。

四、時效

6. 根據適用的條約或其他國際法律義務,時效規定不應適用於構成國際法下犯罪的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

7. 對不構成國際法下犯罪的其他類型違法行為的國內時效規定,包括適用於民事訴訟和其他程序的時效規定,不應過分限制。

五、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

8. 就本文件而言,被害人是指因構成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個別或集體遭受傷害的人,包括身體或精神傷害、情感痛苦、經濟損失或基本權利的實質損害。在適當情況下,根據國內法,「被害人」一詞亦包括直接被害人的近親或受扶養人,以及為協助遭遇危難的被害人或防止被害而受害的人。

9. 無論加害人是否經確認、逮捕、起訴或定罪,亦不論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有親屬關係,均得視為被害人。

六、被害人的待遇

10. 被害人應獲得人道待遇,並應尊重其尊嚴與人權,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身心健康與隱私。國家應確保其國內法律在可行範圍內,對遭受暴力或創傷的被害人提供特別關懷與照護,免於在追求正義和賠償而進行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

七、被害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11. 對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救濟,包括被害人依國際法所享有的以下權利:

(a) 平等和有效的近用司法;

(b) 對所遭受的損害獲得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賠償;

(c) 獲得有關違法行為和賠償機制的相關資訊。

八、近用司法

12. 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依據國際法規定,應享有平等獲得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被害人還可以獲得其他形式的救濟,包括行政和其他機構的救濟,以及根據國內法設立的機制、模式和程序的救濟。國家應保障獲得近用司法和公正公平程序的權利,這些國際法義務應反映在國內法中。為此目的,國家應當:

(a) 通過公共與民營管道,宣傳有關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所有可用的救濟機制;

(b) 在關係到被害人利益的司法、行政或其他程序進行的前、中、後,採取措施,將被害人及其代表的不便減至最低,適當保護其隱私不受非法干擾,並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屬和證人的安全,免於恐嚇和報復;

(c) 為尋求近用司法的被害人提供適當協助;

(d) 提供一切適當的法律、外交和領事途徑,以確保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得以行使其救濟權利。

13. 除了個人獲得近用司法,國家應致力於發展救濟程序,讓被害人群體得集體請求賠償,並獲得適當賠償。

14. 對於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充分、有效且迅速的救濟,應包括個人可以合法參與的所有可行且適當的國際程序,並不得妨礙任何其他的國內救濟。

九、損害賠償

15. 充分、有效和迅速賠償旨在透過對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救濟,以伸張正義。賠償應當與違法行為和所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相稱。國家應根據其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義務,就可以歸咎於該國並構成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作為或不作為,向被害人提供賠償。若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被認定對被害人負有賠償責任,則應向被害人提供賠償;若國家已先行賠償,則應償付國家。

16. 國家應致力建立國家賠償計畫及其他協助措施,以因應應負賠償責任的當事人無法或不願履行其義務的情況。

17. 國家應就被害人提出的請求,對應負賠償責任的個人或實體強制執行國內判決,並致力依據國內法及國際法律義務,強制執行有效的國外判決。為此,國家應在國內法中建立有效機制以強制執行賠償判決。

18. 對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應當根據國內法和國際法,並考慮個案情況,在適當且與違法行為嚴重性相稱的範圍內,根據原則19至原則23的規定,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賠償。賠償應當包括以下形式: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及保證不再犯。

19. 回復原狀 應當盡可能將被害人回復到發生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之前的原有狀態。回復原狀視情況包括:回復自由,享有人權、身份、家庭生活和公民身份,返回原居住地,回復工作和返還財產。

20. 補償 對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所造成的任何經濟上可以估量的損害,應考慮個案情況,在適當且與違法行為嚴重性相稱的範圍內,予以補償,包括:

(a) 身心傷害;

(b) 喪失的機會,包括就業機會、教育機會和社會福利;

(c) 財產損害和收入損失,包括潛在收入損失;

(d) 精神損害;

(e) 法律或專家協助、醫藥和醫療服務以及心理和社會服務所需費用。

21. 康復 應當包括醫療和心理照護,以及法律和社會服務。

22.抵償 在適用時,應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措施:

(a) 停止持續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

(b) 查明事實,充分公開揭露真相,但揭露真相不得進一步傷害或威脅被害人、被害人親屬、證人或介入干預以幫助被害人或防止發生進一步違法行為的其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c) 搜尋失蹤者的下落,查明被綁架兒童的身份,尋找被害人的遺體,並依被害人明示或推定的意願,或家庭和社區文化習俗,協助尋獲、辨識和重新安葬遺體;

(d) 通過政府公告或司法裁判,為被害人及與其密切相關的人,回復尊嚴、名譽和權利;

(e) 公開道歉,包括承認事實和承擔責任;

(f) 對應當為違法行為負責的人實行司法和行政制裁;

(g) 紀念和向被害人致敬;

(h) 在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培訓以及各級教材中準確敘述發生的違法行為。

23. 保證不再犯 在適用時,應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措施,這些措施也將有助於預防:

(a) 確保軍隊和安全部隊受到文職政府的有效控制;

(b) 保證所有民事和軍事程序符合正當程序、公平和公正的國際標準;

(c) 加強司法獨立性;

(d) 保護法律、醫療與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媒體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以及人權捍衛者;

(e) 優先且持續向社會各界提供人權和國際人道法教育,並對執法人員、軍隊及安全部隊進行培訓;

(f) 促進公務員,包括執法、矯正、媒體、醫療、心理、社會服務和軍事等人員,以及企業,遵守行為準則和倫理規範,尤其是遵守國際標準;

(g) 為社會衝突的預防、監測和處理,建立機制;

(h) 針對助長或容許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法律,進行審查與改革。

十、獲取有關違法行為和賠償機制的相關資訊

24. 國家應建立機制,向社會大眾,尤其是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傳達基本原則和準則所闡述的各項權利和救濟,以及被害人有權獲得的所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行政和其他服務。此外,被害人及其代表應有權利去尋求並取得以下資訊:造成他們受害的原因、導致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原因和背景,並且有權了解這些違法行為的真相。

十一、不歧視

25. 本基本原則和準則的適用和解釋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不得有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的歧視,沒有例外。

十二、不減損

26. 本基本原則和準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限制或減損依據國內法和國際法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特別應理解為本基本原則和準則不損害所有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此外,本基本原則和準則亦不損害國際法的特別規定。

十三、他人權利

27. 本基本原則和準則的任何內容不應解釋為減損其他人在國際或國內得到保護的權利,特別是被告依據正當法律程序標準所享有的權利。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導讀內容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旨在公共教育與制度對照之用,
    不代表任何政府機關或組織立場。除另有註明外,本站內容採 CC BY-NC-SA 4.0 授權。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導讀與 VST 譯文〉。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basic-principles-and-guidelines-on-the-right-to-a-remedy-and-reparation/
  • 更新修訂:2026-03-16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