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導讀、條文與立法理由

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台灣的被害人保護制度起源於1998年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當時立法背景側重於金錢補償。然而,隨著社會變遷與人權意識抬頭,舊法重補償、輕服務的架構已經不符需求,且基於代位求償性質的補償金制度,常因審議冗長導致被害人二度傷害,引發民怨。蔡英文總統回應民意,於2017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國家應以通盤性、統整性的新思維,建立以人權為本的被害人保護制度,並於在2023年完成全文修正,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二)台灣連結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全面修正,標誌著台灣被害人保護從「保護客體」到「權利主體」」,其核心精神在於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並將犯罪被害人定位為完整的權利主體。新法大量援引聯合國《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聯合國《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指令》等國際規範。期待透過本法,建立台灣能與國際對話的權利保障體系,落實普世價值。

在社會國原則與國家責任理論的指導下,新法徹底翻轉補償金的定位。國家對被害人的支持,不再被視為代加害人墊付的賠償(代位求償),而是國家對國民應盡的照顧義務。因此,新制補償金被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採單筆定額制且無須返還。這項轉變大幅降低了申請門檻與審議時間,讓國家能即時承接住受創的被害人,體現了國家在犯罪防制與社會安全上的責任承擔。

尤為關鍵的是,本法大幅強化保護機構的專業角色與制度定位。透過明確的法定任務、服務網絡核心地位與跨機關協作機制,保護機構不再只是行政補助的執行者,而是具備專業自主性、倡議功能與國際連結能力的專業被害人保護機構,使台灣得與歐盟、美國、日本等同類機構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核心原則

  • 被害人成為權利主體,接軌與國際人權標準。
  • 確立社會國原則與國家責任理論。
  •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社會福利,不是代位求償。
  • 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
  • 首創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修復式司法法制化。
  • 保護機構的專業化與獨立性。

(四)用語說明

1. 「補償金」定性改變:從代位求償成為社會福利

2023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最具關鍵性的變革,是將「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重新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相較於當前國際標準,這是一項重大的立法創新。

  • 國際標準(代位求償模式): 依據聯合國《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第12條、聯合國《國際人權法重大侵害和國際人道法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第15條等國際規範,國家補償通常被視為當加害人無法賠償時才啟動的次要救濟。其運作採用代位求償(Subrogation)模式,即國家先代墊賠償金給被害人,再向加害人追討。
  • 台灣的進步模式(社會福利模式): 台灣已超越代位求償模式。依據新法,補償金被視為國家對國民的直接照顧義務,不論加害人是否有支付能力。此筆款項採單筆定額制,無須返還,國家亦不需向加害人代位求償。
  • 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 此國家補償旨在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並非填補所有民事損害。關鍵在於,領取此補償金並不妨礙被害人另行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完整賠償。

2. 「犯罪被害人」的多層次定義(保障範圍)

本法中的「犯罪被害人」概念並非單一固定的定義,而是依據權利行使的類型,分為三個相互交疊的層次範圍:

  • A 類:補償金受領人(嚴格定義) 定義於第3條。僅限於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受侵害之人。此類對象有權申請金錢補償。
  • B 類:保護服務對象(廣義定義) 定義於第13條。範圍比 A 類更廣,除 A 類外,尚包含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或少年遭受特定犯罪之被害人。即便不符合補償金申請資格,仍有權獲得法律、心理及緊急資助等保護服務。
  • C 類:保護命令聲請人(特定定義) 定義於第35條。涵蓋特定類型犯罪之被害人,包括新法新增的數位/網路性暴力(如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人。
  • 家屬與目睹者:
    • 家屬: 第3條採取廣義定義,納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人,確保非傳統血親關係之伴侶亦能獲得保障。
    • 目睹者: 依據第24條,目睹犯罪行為在場之人,經評估後亦有權獲得心理資料、諮商與輔導服務。

3. 「保護機構」的角色與定位

本法明定須設立「保護機構」以提供服務,實務上即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其角色定位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補充原則:

  • 特別法優先原則(第2條): 本法規定,若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台灣針對特定被害人設有專法,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補充性服務: 犯保協會扮演全面的安全網角色:
    1. 針對本法所有類型之犯罪被害人提供一般性服務。
    2. 若被害人雖適用其他專法(如人口販運),但該體系服務不足或有缺漏時,AVS 將提供補充性服務,確保沒有任何被害人被遺漏。

4. 官方來源與版本聲明

本頁面所引用之英文文本,乃中華民國(台灣)法務部發布之官方譯本,並非作者或本網站之私人翻譯。

  • 以中文為準: 若英文譯本與中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或不一致之處,均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 編輯說明範圍: 以上「用語說明」由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 (VST) 撰寫,旨在提供脈絡解讀與法律分析,並不改變官方條文之效力。

(三)閱讀指引

本法全文共計103條,建議您依照以下邏輯進行閱讀與查詢:

  • 基本權利:第一章自第1至12條規定,立法目的、主管機關、保障對象及其應享有的權益,建構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基礎。
  • 保護服務:第二章自第13至34條規定,服務對象、服務業務、經費補助等保護服務的內容。
  • 保護命令:第三章自第35至43條規定,聲請程序、被告罪名、禁止事項、違反效果等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事項。
  • 修復式司法:第四章自第44至49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的轉介義務與注意事項,以及修復促進者的保密義務與專業原則等事項。
  • 補償金:第五章自第50至47條規定,經費來源、支付對象、補償金額、補償審議會與救濟程序等事項。
  • 保護機構:第六章自第75至98條規定,組織型態、經費來源、董事會架構、專職人員、分會架構、資訊公開、申訴救濟等事項。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PDF 下載連結
英文名稱:Crime Victim Rights Protection Act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中華民國立法院
修正日期:2023-02-08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
文件性質:國家法律
法律效力:普通法性質之被害人保護基本法
VST 版本:2026-01-01版

三、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