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導讀與 VST 譯文

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二)台灣連結

(三)核心原則

  • (導讀性整理,非條文重述,亦非法律解釋)
  • 原則一(請填寫)
  • 原則二(請填寫)
  • 原則三(請填寫)

(四)用語說明

(五)閱讀指引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2005-12-16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A/RES/60/147
文件性質:聯合國大會決議
法律效力:國際習慣法
VST 版本:2026-01-24版

三、文件全文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導讀內容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旨在公共教育與制度對照之用,
    不代表任何政府機關或組織立場。除另有註明外,本站內容採 CC BY-NC-SA 4.0 授權。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導讀與 VST 譯文〉。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basic-principles-and-guidelines-on-the-right-to-a-remedy-and-reparation/
  • 更新修訂:2026-01-24新增。

譯者序

聯合國大會於2005年通過的《國際人權法重大侵害和國際人道法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以下簡稱《救濟原則》),是一份極為重要的國際法文件。它不僅重申了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更進一步具體闡明這些權利的內涵,為各國在處理此類侵害事件時提供了重要的指引。特別是,本文件整合了當前國際上重要的、與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相關的權利樣態,並歸納出五種損害賠償模式:回復原狀、補償、康復重建、滿足措施及保證不再發生,為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樹立了重要的里程碑,並為各國實踐相關權利保障提供了具體可行的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台灣已於2023年大幅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但在具體落實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方面,仍有許多尚待完善之處。特別是《救濟原則》中所提出的五種賠償模式,目前僅有部分被納入我國法律體系中,且相關規定仍不夠周延。例如,關於「回復原狀」的規定較為零散,且缺乏系統性的規範;「康復重建」的概念雖已逐漸受到重視,但在具體措施和執行機制上仍有待加強;「滿足措施」和「保證不再發生」這兩種模式,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更是付之闕如。因此,這份《救濟原則》不僅具有學術研究上的價值,更具有實務上的重要意義,它能為我國未來修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並促進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這也是驅動我投入這份文件翻譯工作的最大動力。

本譯文以聯合國英文版本為主要依據,並參照了台灣現行相關法律的用語,特別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在翻譯過程中,筆者力求精準傳達原文意涵,並盡可能使用台灣法律界的通用詞彙,以確保譯文的準確性和可讀性。針對一些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尚無明確對應概念的詞彙,筆者也根據原文的意涵和台灣的法律實務,審慎地選擇了適當的譯法,並於譯文中保持一致性。

這份《救濟原則》的翻譯,不僅是一項學術工作,更是一項權利倡議。筆者期盼透過這份譯文,讓更多人認識到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重要性,並促使台灣社會更加重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同時也希望能拋磚引玉, 促成相關單位提出正式的官方版本, 以利我國相關工作的推動。本譯文為個人意見,不代表筆者所屬機關立場,如有疏漏或不盡完善之處,敬請各界先進不吝指正,讓本譯文更為周延。

蕭逸民 20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