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二)台灣連結
(三)核心原則
- (導讀性整理,非條文重述,亦非法律解釋)
- 原則一(請填寫)
- 原則二(請填寫)
- 原則三(請填寫)
(四)用語說明
(五)閱讀指引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2005-12-16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A/RES/60/147
文件性質:聯合國大會決議
法律效力:國際習慣法
VST 版本:2026-01-24版
三、文件全文
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及其他相關人權文書、《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
申明必須在國家與國際層面,系統且徹底地處理因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而造成之被害人的救濟與賠償問題;
確認國際社會透過尊重被害人享有救濟和賠償的權利,信守其對被害人、倖存者及子孫後代的承諾,並重申本領域之國際法;
回顧人權委員會於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號決議,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號決議中,建議大會通過本基本原則和準則;
1. 通過本決議所附《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2. 建議各國在促進尊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時,將本基本原則和準則納入考量,並提請政府各執行機關成員、立法與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代表、人權捍衛者、律師、媒體及公眾加以重視。
3. 要求秘書長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本基本原則和準則以聯合國所有正式語言廣泛傳播。
附件
序言
回顧違反國際人權法行為之被害人獲得救濟之權利,已規定於多項國際人權文書中;
回顧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之被害人亦享有相關救濟權利;
重申《犯罪和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所揭示之同理、尊嚴、近用司法與補償原則;
申明本文件並未創設新的國際或國內法律義務,而係說明既有義務之履行方式;
確信採取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立場,有助於彰顯國際社會對正義、法治與人類尊嚴之承諾。
一、尊重、確保尊重和執行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義務
1. 國家尊重、確保尊重和執行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之義務,源自條約、國際習慣法及國內法。
2. 國家應確保其國內法符合其國際法律義務,包括提供有效、迅速及適當的救濟與賠償。
二、義務的範圍
3. 國家應採取立法、行政及其他適當措施,防止違法行為,並確保有效調查、起訴與救濟。
三、構成國際法下犯罪的重大違反行為
4. 國家有義務調查並起訴構成國際犯罪之重大違反行為,並與國際司法機構合作。
5. 國家應依適用之國際法,行使或納入普遍管轄權。
四、時效
6. 對構成國際犯罪之重大違反行為,不適用時效。
7. 其他違法行為之時效規定,不得過分限制救濟。
五、被害人
8. 被害人係指因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而遭受個別或集體傷害之人。
9. 不論加害人是否確認或定罪,均不影響被害人身分。
六、被害人的待遇
10. 被害人應獲得尊重其尊嚴與人權之人道待遇,並避免二度傷害。
七、被害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11. 被害人有權獲得近用司法、賠償及相關資訊。
八、近用司法
12–14. 國家應確保被害人平等獲得有效司法救濟,包括集體請求與國際程序。
九、損害賠償
15–23. 賠償形式包括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及保證不再犯。
十、資訊取得
24. 被害人有權獲得關於違法行為及賠償機制之真實資訊。
十一、不歧視
25. 本原則之適用不得有任何歧視。
十二、不減損
26. 本原則不得解釋為限制既有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十三、他人權利
27. 本原則不得減損他人依正當程序所享有之權利。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導讀內容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旨在公共教育與制度對照之用,
不代表任何政府機關或組織立場。除另有註明外,本站內容採 CC BY-NC-SA 4.0 授權。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導讀與 VST 譯文〉。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basic-principles-and-guidelines-on-the-right-to-a-remedy-and-reparation/
- 更新修訂:2026-01-24新增。
譯者序
聯合國大會於2005年通過的《國際人權法重大侵害和國際人道法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以下簡稱《救濟原則》),是一份極為重要的國際法文件。它不僅重申了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更進一步具體闡明這些權利的內涵,為各國在處理此類侵害事件時提供了重要的指引。特別是,本文件整合了當前國際上重要的、與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相關的權利樣態,並歸納出五種損害賠償模式:回復原狀、補償、康復重建、滿足措施及保證不再發生,為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樹立了重要的里程碑,並為各國實踐相關權利保障提供了具體可行的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台灣已於2023年大幅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但在具體落實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方面,仍有許多尚待完善之處。特別是《救濟原則》中所提出的五種賠償模式,目前僅有部分被納入我國法律體系中,且相關規定仍不夠周延。例如,關於「回復原狀」的規定較為零散,且缺乏系統性的規範;「康復重建」的概念雖已逐漸受到重視,但在具體措施和執行機制上仍有待加強;「滿足措施」和「保證不再發生」這兩種模式,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更是付之闕如。因此,這份《救濟原則》不僅具有學術研究上的價值,更具有實務上的重要意義,它能為我國未來修法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並促進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這也是驅動我投入這份文件翻譯工作的最大動力。
本譯文以聯合國英文版本為主要依據,並參照了台灣現行相關法律的用語,特別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在翻譯過程中,筆者力求精準傳達原文意涵,並盡可能使用台灣法律界的通用詞彙,以確保譯文的準確性和可讀性。針對一些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尚無明確對應概念的詞彙,筆者也根據原文的意涵和台灣的法律實務,審慎地選擇了適當的譯法,並於譯文中保持一致性。
這份《救濟原則》的翻譯,不僅是一項學術工作,更是一項權利倡議。筆者期盼透過這份譯文,讓更多人認識到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的重要性,並促使台灣社會更加重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同時也希望能拋磚引玉, 促成相關單位提出正式的官方版本, 以利我國相關工作的推動。本譯文為個人意見,不代表筆者所屬機關立場,如有疏漏或不盡完善之處,敬請各界先進不吝指正,讓本譯文更為周延。
蕭逸民 20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