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最新原則|導讀與 VST 譯文

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採取行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最新原則》(簡稱《打擊有罪不罰原則》)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2005 年採認的重要文件,由獨立專家 Diane Orentlicher 更新自 1997 年的儒瓦內原則(Joinet Principles)。

在冷戰時期及拉丁美洲民主轉型過程中,「有罪不罰(Impunity)」一度被視為政治上的「必要之惡(necessary evil)」,透過大赦或豁免責任換取政權和平移轉與社會和解。然而,歷史經驗顯示,放棄原則的妥協未能帶來真正的和平,反而助長了對法治的蔑視,甚至埋下暴力循環的種子。

1993 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不僅關注打擊嚴重侵害人權者有罪不罰現象,更將其視為違反國際法的核心問題。基於此一共識,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1997 年制定首份相關原則,並隨著國際刑事法院(ICC)羅馬規約等國際刑法的發展,於 2005 年通過更新版本,作為協助各國履行調查、究責、賠償等義務的指導方針,是普遍引用的國際規範。

(二)台灣連結

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對「犯罪被害人」的理解,多停留在一般的殺人、傷害等個別刑事案件,制度設計也偏重金錢補償與身心修復。然而,《打擊有罪不罰原則》提醒我們:國家暴力、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所製造的結構性創傷,影響更為深遠。真相知情權、取得正義權與獲得賠償權,不應因侵害規模而減損。被害人權利不僅是社會政策,更是檢驗國家是否履行人權義務的核心指標。

1. 將國際法罪行納入國內法

依據本原則,國家負有打擊戰爭罪、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等核心罪行的義務。現行刑法雖可處罰殺人行為,卻無法涵蓋「戰爭作為系統性犯罪」的本質,亦缺乏指揮官責任、普遍管轄與無時效原則等關鍵機制。若未將這些罪行內國法化,司法機關僅能以普通刑案處理大規模國家暴力,不僅無法反映國際不法的嚴重性,更將導致被害人因「法無明文」而失去應有的特殊保護。台灣必須盡速修法,建構具真實嚇阻力的防線,確保正義不因法律缺漏而打折。

2. 將打擊有罪不罰確立為國家義務

《打擊有罪不罰原則》的核心不在於追求更重的刑罰,而是建立一套從調查、究責、救濟、賠償到防止再犯的完善制度。打擊有罪不罰不應只是刑法修正的技術問題,必須提升為國家的整體義務。國家必須確保被害人能取得資訊、實質參與程序並獲得有效救濟,同時在制度層面推動改革,根絕侵害再發生的土壤。

3. 被害人權益接軌國際標準

台灣應重新檢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定位。現行法制雖有保護架構,但本質仍偏重社會福利。依循本原則,台灣應將權利範疇從物質補償擴及真相知情權、取得正義權及保證不再發生。被害人不應只是被動的受助者,更是有權向國家主張責任的主體;唯有補足這些核心權利,無論面對歷史傷痕或未來戰爭威脅,台灣人民才能獲得符合國際標準的完整防護。

(三)核心原則

《打擊有罪不罰原則》(2005 年版)共計 38 項原則,以「國家義務」為主軸,闡明被害人的權利,並依一般義務、知情權、取得正義權、賠償與不再發生四大章節展開。以下選出對台灣最具啟發性的五項核心原則:重點不在重述條文,而在於說清楚它如何回應台灣的威權遺緒、當代司法信任危機,以及面對中國武力威脅時可能出現的戰爭侵害風險。

原則 1:國家採取有效行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一般義務

台灣過去處理戒嚴時期的人權侵害,採取「只賠償,不究責」的模式。然而,《打擊有罪不罰原則》明確指出,若國家未能履行調查、起訴並懲罰加害人的義務,就不可能有公正與持久的和解。確認究責犯罪是國家不可拋棄的責任,不僅是為了填補歷史正義的缺口,更是為了重建人民對法治原則的信任。

原則 4:被害人的知情權

真相是正義的前提,知情權不應受時效限制。在台灣,不僅適用於調查被隱匿的威權歷史檔案,更適用於台灣民眾赴中失聯、留置或限制出境的案件,以及中國對台的跨境鎮壓與長臂管轄。家屬有權即時且持續獲知失聯原因、拘禁地點、程序進度與人身狀況,台灣政府也有義務窮盡一切手段向加害方(中國)要求真相,並保存相關紀錄。真相知情權已不再只是回顧歷史的議題,而是攸關現實安全的人權防線。

原則 23:對時效的限制

台灣僵化的時效制度,常淪為加害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甚至成為國家合法遺忘的藉口。《打擊有罪不罰原則》主張,在缺乏有效救濟(如威權統治)期間,時效不應起算;無時效規定的國際法罪行不適用時效;即便刑事適用時效,在被害人的民事或行政訴訟中,不得主張時效抗辯。面對未來潛在的戰爭風險,台灣必須接軌國際標準,預先建立衝突期間的證據保全,以及事後追訴的管轄與合作,才能在重大侵害後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原則 27:對服從命令、上級責任和公務身分等免責事由的限制

奉命行事常是台灣威權體制卸責的藉口,至今仍侵蝕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打擊有罪不罰原則》確立對服從命令、上級責任和公務身分等免責事由的限制,以及要求建立規範、持續訓練與有效監督,將「免責限制」內化為軍警、情治與公務人員的工作準則。

原則 32:賠償程序

台灣應大幅放寬被害人取得救濟的途徑,建立迅速且有效的賠償機制。特別是面對中國潛在的武力威脅與侵害,台灣的賠償法制不應僅侷限於國內,須預先建立與國際及區域程序的連結,確保未來能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訴訟機制,執行對加害者的求償。此外,賠償不只是金錢給付,更須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納入被害人與公民社會實質參與方案設計,確保救濟措施能真正回應包含女性及少數群體在內的所有受害者需求。

(四)用語說明

1. 有罪不罰(Impunity)

指在法律上(de jure)或事實上(de facto),無法對侵害行為的加害人追究責任。有罪不罰所涵蓋的責任類型,並不限於刑事責任,亦及於民事、行政與懲戒等各種法律責任。凡加害人未遭追究,且國家未能啟動或有效運作足以導致調查、指控、逮捕、審判、適當制裁,以及對被害人提供救濟、修復與賠償之程序,即屬有罪不罰要解決的問題。

2. 國際法之下的嚴重罪行(Serious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指國際法上最核心的罪行,包括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其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這類罪行基於其嚴重性,產生了「對世義務(erga omnes)」,國家不得對其適用時效或大赦。本原則所稱「國際法之下的嚴重罪行」包括:對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 1977 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的重大違反行為、其他構成國際法上犯罪的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以及其他侵害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且構成國際法上犯罪和(或)國際法要求各國應予處罰的行為,如酷刑、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和奴役。

3. 重大侵害人權(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國際規範、判例與學說常以「grave/serious/flagrant/gross」等相近用語指稱同一類特別重大的人權侵害;此概念並非封閉清單,而是門檻性用語。一般而言,當侵害涉及不可克減之權利或國際法強行規範(jus cogens)所禁止的行為,且國際法通常要求國家以刑法明確禁止、有效調查並追訴處罰責任人(並提供救濟與賠償)時,即可能構成「重大侵害人權」。酷刑、法外/即決/任意處決、強迫失蹤、奴役,以及特定情境下的性暴力,常被視為典型例示;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脈絡與嚴重程度判斷。

4. 嚴重違反人道法(Grave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係指在武裝衝突情境下,對國際人道法之基本規則所為的特別嚴重違反,並在國際法上通常會引發個人刑事責任,因而被視為「戰爭罪」的核心範疇。傳統上,「嚴重」一詞主要見於《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並以國際性武裝衝突為主要適用脈絡;至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條約體系未必設有完全對應的「重大違約」機制,但依習慣國際法與國際刑事法的發展,對共同第三條及其他關於保護受害者與戰鬥方法之根本規則的嚴重違反,同樣可構成戰爭罪。典型例示包括蓄意殺害、酷刑或殘忍/有辱人格待遇、劫持人質、性暴力,以及以平民或民用目標為攻擊對象等;是否成立與其法律效果,仍需依衝突性質、具體行為與適用的條約與習慣法規範綜合判斷。

(五)閱讀指引

建議讀者依照以下四大支柱的邏輯順序閱讀:

1. 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一般義務

國家不僅要制裁加害人,更有義務採取積極措施調查真相、提供救濟並防止再犯。這是國家作為權利保障者必須承擔的責任。有罪不罰之所以發生,往往源於國家不作為。

2. 真相知情權

強調真相是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部分規範了「真相委員會」的運作標準,以及「檔案保存」的重要性。對於被害人而言,了解真相(如家人的下落、受害的原因)往往是修復的第一步。知情權放在前段,並連結到「保存記憶」與「檔案保存/近用」:真相的確立仰賴證據與制度,不能只靠口述與善意。

3. 取得正義權

這是法律攻防的核心。本章明確限制了國家使用「時效」、「大赦」、「庇護」或「軍事審判」來規避責任。重點是:對於依國際法構成嚴重罪行或重大侵害的案件,國家必須確保有效調查與追訴,並在必要時透過管轄權安排(含普遍管轄、國際或國際化法庭的補充性)避免責任真空。

4. 獲得賠償權/保證不再發生

強調賠償的多元性。賠償不只是金錢,還包括回復原狀、復健、滿足(如道歉、紀念)以及透過制度改革(如解散非法武裝、肅清加害體制)來保證不再發生。這體現了被害人的能動性與完整修復需求,採「廣義賠償」觀。若缺少制度改革,賠償就可能淪為「以錢換沉默」;若缺少賠償與復權,真相也可能只剩報告而無生活的改變。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採取行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以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最新原則(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Updated Set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through Action to Combat Impunity(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
通過日期:2005-02-08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E/CN.4/2005/102/Add.1
文件性質:聯合國政策性文件
法律效力:軟法文件
VST 版本:2026-01-24版

三、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