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導讀與 VST 譯文

一、作者導讀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ARSIWA)是現代國際法中處理主權國家違法責任的基礎法律文件,規範國家違反國際義務時,國際責任如何成立、包含哪些內容,以及如何履行。ARSIWA 將抽象的違法爭議,轉化為可被主張、可被追究的具體法律關係,讓遭受侵害的國家得據此向加害國主張權利,亦確立了受害個人或實體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法理基礎。

(一)背景歷史

國際法本質上是去中心化的水平結構,缺乏中央權威維持法律秩序,如何規範國家的國際責任,就成為聯合國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因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自 1949 年即將「國家責任」列為首要議題之一,歷經 50 年的折衝協調後,方才完成 ARSIWA,並於 2001 年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提請各國參考。

ARSIWA 目前尚非條約,但被視為國際習慣法的編纂與總結,因此在國際實務上展現高度規範效力。國際法院(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及國際仲裁庭等國際司法機構,反覆援引其條文與體系架構。ILC 亦於 2024 年決議將「因國際不法行為造成損害之補償」(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列入其長期工作計畫,並持續深化 ARSIWA 的發展。

(二)台灣連結

ARSIWA 將「義務違反」定義為國家責任成立的基礎,一旦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即自動發生違法的法律後果,無須依賴條約特別規定或加害國同意。在極權國家挑戰並破壞國際秩序的當下,尤其在台灣面對中國發動法律戰、資訊戰與軍事威脅的背景下,ARSIWA 提供下列重要法律基礎:

  • 歸責(Attribution):
    依據 ARSIWA 第 8 條,「實際上按照國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揮或控制下行事」者,其行為均視為國家的不法行為。台灣若遭受如駭客攻擊、第五縱隊或海上民兵船等灰色作戰行為,且能舉證其受中國實際控制,即可釐清責任歸屬。
  • 不法性(Wrongfulness):
    依據 ARSIWA 第 1 條,「國家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ARSIWA 作為國際習慣法,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不法行為,包括中國。
  • 賠償(Reparation):
    依 ARSIWA 第 31 條,責任國負有對損害提供「充分賠償」(full reparation)的義務。第 33 條第 2 項並明示:「本部分不妨礙任何人或國家以外的實體,由於一國的國際責任可能直接取得的任何權利。」從而保留非國家被害人(如台灣人民)向加害國家(中國)主張救濟與賠償的權利。
  • 強制性規範(Peremptory Norms):
    依據 ARSIWA 第 40、41 條,對於戰爭罪、種族滅絕等嚴重違反強制性規範的行為,所有國家均負有合作制止與不承認的義務,為國際社會維護台海和平提供法律基礎。

(三)核心原則

ARSIWA 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59 條條文。依照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報告員 James Crawford 所撰寫的導論,可歸納為以下七項核心原則:

原則一:國家責任是「次級規則」(State responsibility as “secondary rules”)

ARSIWA 並非規定國家「應做什麼」的初級規則(如禁止酷刑或履行條約),而是規定當國家違反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的次級規則。ARSIWA 因此構成國際法中的通用責任架構,適用於任何違反國際法的情形。

原則二:國家責任的基礎(The foundation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RSIWA 採取客觀判斷標準,原則上不以國家的主觀惡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其成立要件包括:

  • 歸責(Attribution):該行為可歸責於國家。
  • 違背(Breach):該行為不符合其國際義務。

原則三:國家責任的法律後果(The consequence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一旦國際不法行為成立,即產生相應法律後果,且違法本身不會消滅原有國際義務,國家仍須繼續履行其被違反的義務,包括:

  • 停止(Cessation):正在持續的不法行為必須停止。
  • 不再犯(Non-repetition):在必要時,須提供適當承諾與保證,以降低再犯風險。
  • 賠償(Reparation):對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充分賠償(full reparation)。

原則四:賠償的性質與方式(The nature and forms of reparation)

ARSIWA 確立賠償屬於法律義務,並以充分賠償為原則,但不包含懲罰性賠償。其賠償方式包括:

  • 回復原狀(Restitution):回復至不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如釋放人員、歸還土地。
  • 金錢補償(Compensation):在無法回復原狀時,就可計算的經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予以補償。
  • 抵償(Satisfaction):對無法以金錢衡量的損害(如國家尊嚴受損),透過承認違法、表達遺憾或正式道歉等方式加以補救。

原則五:嚴重違反強制性規範的共同義務(Serious breaches of peremptory norms)

當國家嚴重違反國際法中最核心的強制性規範(如侵略、危害人類罪)時,所有國家均負有以下共同義務:

  • 以合法手段合作制止違反行為;
  • 不得承認由此造成的情況為合法;
  • 不得協助或援助維持該違法狀態。

原則六:誰有資格援引責任(The inv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RSIWA 規範了援引責任的資格、程序與限制,並區分為:

  • 受害國(injured State):在多數情況下,最直接有權援引責任並提出停止與賠償要求。
  • 非受害國的其他國家:若被違反的義務係對一群國家或整體國際社會所負,即使未直接受害,亦得援引責任以維護共同利益。

原則七:反制措施(Countermeasures)

在責任國拒絕履行其義務時,ARSIWA 允許受害國採取暫時性的反制措施(如貿易制裁),以促使對方守法。但反制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絕對禁止使用武力或侵害基本人權。

(四)用語說明

  • 初級規則(Primary Rules):
    源自法理學家 H.L.A. Hart《法律的概念》,在國際法中指直接規範國家「應為」或「不應為」特定行為的實體規則。
  • 次級規則(Secondary Rules):
    處理初級規則遭違反時,責任如何成立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則,ARSIWA 即屬此類。
  • 歸責(Attribution):
    將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在法律上視為國家行為的過程。
  • 不法性(Wrongfulness):
    指可歸責於國家的行為,客觀上不符合其國際義務。
  • 強制性規範(Peremptory Norms):
    國際社會整體接受、位階最高且不得減損的規範。
  • 援引(Invocation):
    依國際法正式主張他國須承擔國際責任的法律行動。

(五)閱讀指引

ARSIWA 共 59 條,並非依行為類型排列,而是依「責任生成—責任內容—責任行使」的法理邏輯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第 1–27 條)
第二部分:一國國際責任的內容(第 28–41 條)
第三部分:一國國際責任的履行(第 42–54 條)
第四部分:一般規定(第 55–59 條)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2001-12-12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A/RES/56/83
文件性質:聯合國大會決議
法律效力:國際習慣法
VST 版本:2026-01-24版

三、文件全文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導讀內容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旨在公共教育與制度對照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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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導讀與 VST 譯文)〉。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responsibility-of-states-for-internationally-wrongful-acts-overview-vst-edition-tw/
  • 更新修訂:2026-01-24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