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導讀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ARSIWA)是現代國際法中處理主權國家違法責任的基礎法律文件,規範國家違反國際義務時,國際責任如何成立、包含哪些內容,以及如何履行。ARSIWA 將抽象的違法爭議,轉化為可被主張、可被追究的具體法律關係,讓遭受侵害的國家得據此向加害國主張權利,亦確立了受害個人或實體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法理基礎。
(一)背景歷史
國際法本質上是去中心化的水平結構,缺乏中央權威維持法律秩序,如何規範國家的國際責任,就成為聯合國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因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自 1949 年即將「國家責任」列為首要議題之一,歷經 50 年的折衝協調後,方才完成 ARSIWA,並於 2001 年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提請各國參考。
ARSIWA 目前尚非條約,但被視為國際習慣法的編纂與總結,因此在國際實務上展現高度規範效力。國際法院(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及國際仲裁庭等國際司法機構,反覆援引其條文與體系架構。ILC 亦於 2024 年決議將「因國際不法行為造成損害之補償」(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列入其長期工作計畫,並持續深化 ARSIWA 的發展。
(二)台灣連結
ARSIWA 將「義務違反」定義為國家責任成立的基礎,一旦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即自動發生違法的法律後果,無須依賴條約特別規定或加害國同意。在極權國家挑戰並破壞國際秩序的當下,尤其在台灣面對中國發動法律戰、資訊戰與軍事威脅的背景下,ARSIWA 提供下列重要法律基礎:
- 歸責(Attribution):
依據 ARSIWA 第 8 條,「實際上按照國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揮或控制下行事」者,其行為均視為國家的不法行為。台灣若遭受如駭客攻擊、第五縱隊或海上民兵船等灰色作戰行為,且能舉證其受中國實際控制,即可釐清責任歸屬。 - 不法性(Wrongfulness):
依據 ARSIWA 第 1 條,「國家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ARSIWA 作為國際習慣法,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不法行為,包括中國。 - 賠償(Reparation):
依 ARSIWA 第 31 條,責任國負有對損害提供「充分賠償」(full reparation)的義務。第 33 條第 2 項並明示:「本部分不妨礙任何人或國家以外的實體,由於一國的國際責任可能直接取得的任何權利。」從而保留非國家被害人(如台灣人民)向加害國家(中國)主張救濟與賠償的權利。 - 強制性規範(Peremptory Norms):
依據 ARSIWA 第 40、41 條,對於戰爭罪、種族滅絕等嚴重違反強制性規範的行為,所有國家均負有合作制止與不承認的義務,為國際社會維護台海和平提供法律基礎。
(三)核心原則
ARSIWA 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59 條條文。依照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報告員 James Crawford 所撰寫的導論,可歸納為以下七項核心原則:
原則一:國家責任是「次級規則」(State responsibility as “secondary rules”)
ARSIWA 並非規定國家「應做什麼」的初級規則(如禁止酷刑或履行條約),而是規定當國家違反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的次級規則。ARSIWA 因此構成國際法中的通用責任架構,適用於任何違反國際法的情形。
原則二:國家責任的基礎(The foundation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RSIWA 採取客觀判斷標準,原則上不以國家的主觀惡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其成立要件包括:
- 歸責(Attribution):該行為可歸責於國家。
- 違背(Breach):該行為不符合其國際義務。
原則三:國家責任的法律後果(The consequence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一旦國際不法行為成立,即產生相應法律後果,且違法本身不會消滅原有國際義務,國家仍須繼續履行其被違反的義務,包括:
- 停止(Cessation):正在持續的不法行為必須停止。
- 不再犯(Non-repetition):在必要時,須提供適當承諾與保證,以降低再犯風險。
- 賠償(Reparation):對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充分賠償(full reparation)。
原則四:賠償的性質與方式(The nature and forms of reparation)
ARSIWA 確立賠償屬於法律義務,並以充分賠償為原則,但不包含懲罰性賠償。其賠償方式包括:
- 回復原狀(Restitution):回復至不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如釋放人員、歸還土地。
- 金錢補償(Compensation):在無法回復原狀時,就可計算的經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予以補償。
- 抵償(Satisfaction):對無法以金錢衡量的損害(如國家尊嚴受損),透過承認違法、表達遺憾或正式道歉等方式加以補救。
原則五:嚴重違反強制性規範的共同義務(Serious breaches of peremptory norms)
當國家嚴重違反國際法中最核心的強制性規範(如侵略、危害人類罪)時,所有國家均負有以下共同義務:
- 以合法手段合作制止違反行為;
- 不得承認由此造成的情況為合法;
- 不得協助或援助維持該違法狀態。
原則六:誰有資格援引責任(The inv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RSIWA 規範了援引責任的資格、程序與限制,並區分為:
- 受害國(injured State):在多數情況下,最直接有權援引責任並提出停止與賠償要求。
- 非受害國的其他國家:若被違反的義務係對一群國家或整體國際社會所負,即使未直接受害,亦得援引責任以維護共同利益。
原則七:反制措施(Countermeasures)
在責任國拒絕履行其義務時,ARSIWA 允許受害國採取暫時性的反制措施(如貿易制裁),以促使對方守法。但反制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絕對禁止使用武力或侵害基本人權。
(四)用語說明
- 初級規則(Primary Rules):
源自法理學家 H.L.A. Hart《法律的概念》,在國際法中指直接規範國家「應為」或「不應為」特定行為的實體規則。 - 次級規則(Secondary Rules):
處理初級規則遭違反時,責任如何成立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則,ARSIWA 即屬此類。 - 歸責(Attribution):
將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在法律上視為國家行為的過程。 - 不法性(Wrongfulness):
指可歸責於國家的行為,客觀上不符合其國際義務。 - 強制性規範(Peremptory Norms):
國際社會整體接受、位階最高且不得減損的規範。 - 援引(Invocation):
依國際法正式主張他國須承擔國際責任的法律行動。
(五)閱讀指引
ARSIWA 共 59 條,並非依行為類型排列,而是依「責任生成—責任內容—責任行使」的法理邏輯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第 1–27 條)
第二部分:一國國際責任的內容(第 28–41 條)
第三部分:一國國際責任的履行(第 42–54 條)
第四部分:一般規定(第 55–59 條)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2001-12-12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A/RES/56/83
文件性質:聯合國大會決議
法律效力:國際習慣法
VST 版本:2026-01-24版
三、文件全文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大會,
審議了國際法委員會第五十三屆會議報告第四章,其中載有《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
注意到國際法委員會決定建議大會採決議案方式知悉該草案,並將其列為決議附件,鑑於此議題的重要性,大會日後可考慮召開全權代表國際會議,以研議是否就該草案締結一項國際公約。
強調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條第一項(a)款,持續推動國際法編纂與進步發展的重要性,
注意到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此議題在國際關係中至關重要,
1. 歡迎國際法委員會完成撰擬《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的任務,並通過該草案和詳細評釋;
2. 讚賞國際法委員會對國際法編纂與進步發展的持續貢獻;
3. 注意到國際法委員會提交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並將其附錄於本決議,提請各國政府注意參考,惟不影響未來是否正式通過或採取其他妥適措施的行動;
4. 決定將《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列入第五十九屆大會的臨時議程項目。
第85次全體會議
2001年12月12日
附件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第1部分 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
第1章 一般原則
第1條 一國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一國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
第2條 一國國際不法行為的要素
一國國際不法行為在下列情況下發生:
(a) 由於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的⾏為依國際法歸責於該國︔ 並且
(b) 該⾏為構成對該國的國際義務的違背。
第3條 一國國際不法行為的定性
在把一國的行為定性為國際不法行為時須遵守國際法。這種定性不因國內法把同一行為定性為合法行為而受到影響。
第二章 歸責於國家的行為
第4條 國家機關的 行為
1. 任何國家機關,不論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職能,還是任何其他職能,不論其在國家組織中具有何種地位,也不論作為該國中央政府機關或一領土單位機關而具有何種特性,其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國家行為。
2. 機關包括依該國國內法具有此種地位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第5條 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個人或實體的行為
雖非第4條所指的國家機關,但經該國法律授權而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個人或實體,其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國的行為,但以該個人或實體在特定情況下,以此種資格行事 者為限。
第6條 一國交另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一國交另一國支配的機關,若為行使支配國的政府權力要素而行事,其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支配國的行為。
第7條 逾越權限或違背指示
國家機關或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利要素的個人或實體,若以此種資格行事,即使逾越權限或違背指示,其行為仍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國家行為。
第8條 受到國家指揮或控制的行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實際上按照國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揮或控制下行事,其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一國的行為。
第9條 正式當局不存在或缺席時實施的行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在正式當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情況下,實際上行使政府權力的要素,其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一國的行為。
第10條 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
1. 成為一國新政府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該國的行為。
2. 在一個先已存在的國家的一部分領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領土內,組成一個新國家的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新國家的行為。
3. 本條不妨礙把任何按照第4條至第9條的規定應視為該國行為的任何行為歸責於該國,無論該行為與有關運動的行為如何相關。
第11條 經一國確認並當作其本身行為的行為
按照前述各條款不歸責於一國的行為,在並且只在該國確認並當作其本身行為的情況下,依國際法應視為該國的行為。
第三章 違背國際義務
第12條 違背國際義務行為的發生
一國的行為如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即為違背國際義務,而不論該義務的起源或特性為何。
第13條 對一國為有效的國際義務
一國的行為不構成對一國際義務的違背,除非該行為發生時該義務對該國有約束力。
第14條 違背國際義務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1. 沒有持續性的一國行為違背國際義務時,該行為發生的時刻即為違背義務行為發生的時刻,即使其影響持續存在。
2. 有持續性的一國行為違背國際義務時,該行為延續的時間為該行為持續、並且一直不遵守該國際義務的整個期間。
3. 一國違背要求它防止某一特定事件之國際義務的行為開始於該事件發生的時刻,該行為延續的時間為該事件持續、並且一直不遵守該義務的整個期間。
第15條 一複合行為違背義務
1. 一國通過被一併定義為不法行為的一系列作為或不作為違背國際義務的時刻,開始於一作為或不作為發生的時刻,該作為或不作為連同其他作為或不作為看待,足以構成不法行為。
2. 在上述情況下,該違背義務行為持續的時間,從一系列作為或不作為中的第一個開始發生,到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且一直不遵守該國國際義務的整個期間。
第四章 一國對另一國行為的責任
第16條 援助或協助實施一國際不法行為
援助或協助另一國實施其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應該對此種行為負國際責任,如果:
(a) 該國知悉該國際不法行為的情況,而且
(b) 該行為若由該國實施會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第17條 指揮或控制一國際不法行為的實施
指揮或控制另一國實施其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應該對該行為負國際責任,如果:
(a) 該國知悉該國際不法行為的情況,而且
(b) 該行為若由該國實施會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第18條 脅迫另一國
脅迫另一國實施一行為的國家應該對該行為負國際責任,如果:
(a) 在沒有脅迫的情況下,該行為若由被脅迫國實施會構成國際不法行為,而且
(b) 脅迫國知悉該國際不法行為的情況。
第19條 本章的效力
本章不妨礙實施有關行為的國家或任何其他國家根據這些條款的其他規定應該承擔的國際責任。
第五章 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
第20條 同意
一國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國實施某項特定行為時,該特定行為的不法性在與該國家的關係上即告解除,但以該行為不逾越該項同意的範圍為限。
第21條 自衛
一國的行為如構成按照《聯合國憲章》採取的合法自衛措施,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第22條 對一國際不法行為採取的反制措施
一國不遵守其對另一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在並且只在該行為構成按照第三部分第二章針對該另一國採取的一項反制措施的情況下,其不法性才可解除。
第23條 不可抗力
1. 一國不遵守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如起因於不可抗力,即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該國無力控制、無法預料的事件發生,以致該國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不可能履行義務,則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 在下列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a) 不可抗力的情況是由援引此種情況的國家的行為單獨導致或與其他因素一併導致;或
(b) 該國已承擔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
第24條 危難
1. 就一國不遵守該國國際義務的行為而言,如有關行為人在遭遇危難的情況下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護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為之外,別無其他合理方法,該行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2. 在下列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a) 危難情況是由援引此種情況的國家的行為單獨導致或與其他因素一併導致;或
(b) 有關行為可能造成類似的或更大的災難。
第25條 必要性
1. 一國不得援引必要性作為理由解除不遵守該國某項國際義務的行為的不法性,除非:
(a) 該行為是該國保護基本利益,對抗某項嚴重迫切危險的唯一辦法;而且
(b) 該行為並不嚴重損害作為所負義務對象的一國或數國的基本利益或整個國際社會的基本利益。
2. 一國不得在以下情況下援引必要性作為解除其行為不法性的理由:
(a) 有關國際義務排除援引必要性的可能性;或
(b) 該國促成了該必要性。
第26條 遵守強制性規範
違反一般國際法某一強制性規範規定的義務的一國,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規定作為解除其任何行為之不法性的理由。
第27條 援引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的後果
根據本章援引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不妨礙:
(a) 在並且只在解除行為不法性的情況不再存在時遵守該項義務;
(b) 對該行為所造成的任何實質損失的補償問題。
第二部分 一國國際責任的內容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28條 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一國依照第一部分的規定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國際責任,產生本部分所列的法律後果。
第29條 繼續履行的責任
本部分所規定的一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不影響責任國繼續履行所違背義務的責任。
第30條 停止和不再犯
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
(a) 在該行為持續時,停止該行為;
(b) 在必要情況下,提供適當承諾和保證不再犯。
第31條 賠償
1. 責任國有義務對國際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充分賠償;
2. 損害包括一國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害,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
第32條 與國內法無關
責任國不得以其國內法的規定作為不能按照本部分的規定遵守其義務的理由。
第33條 本部分所列國際義務的範圍
1. 本部分規定的責任國義務可能是對另一國、若干國家或對整個國際社會承擔的義務,具體取決於該國際義務的特性和內容及違反義務的情況。
2. 本部分不妨礙任何人或國家以外的實體由於一國的國際責任可能直接取得的任何權利。
第二章 賠償損害
第34條 賠償方式
對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的充分賠償,應按照本章的規定,單獨或合併地採取回復原狀、補償和抵償的方式。
第35條 回復原狀
在並且只在下列情況下,一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回復原狀,即回復到實施不法行為以前所存在的狀況:
(a) 回復原狀並非實際上辦不到的;
(b) 從回復原狀而不要求補償所得到的利益不致與所引起的負擔完全不成比例。
第36條 補償
1. 一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補償該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害,如果這種損害沒有以回復原狀的方式得到賠償;
2. 這種補償應該彌補在經濟上可以評估的任何損害,包括可以確定的利潤損失。
第37條 抵償
1. 一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有義務抵償該行為造成的損失,如果這種損失不能以回復原狀或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2. 抵償可採取承認不法行為、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種合適的方式。
3. 抵償不應與損失不成比例,而且不得採取羞辱責任國的方式。
第38條 利息
1. 為確保充分賠償,必要時,應支付根據本章所應支付的任何本金金額的利息。應為取得這一結果規定利率和計算方法。
2. 利息從應支付本金金額之日起算,至履行了支付義務之日為止。
第39條 促成損害
在確定賠償時,應考慮到提出尋求賠償的受害國或任何人或實體由於故意或疏忽以作為或不作為促成損害的情況。
第三章 嚴重違反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承擔的義務
第40條 本章的適用
1. 本章適用於一國嚴重違反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承擔的義務所產生的國際責任。
2. 如果這種違反情況是由於責任國嚴重或系統性地未能履行義務所引起的,則為嚴重違反行為。
第41條 嚴重違反依本章承擔的一項義務的特定後果
1. 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合法手段制止第40條含義範圍內的任何嚴重違反義務行為。
2. 任何國家均不得承認第40條含義範圍內的嚴重違反義務行為所造成的情況為合法,也不得協助或援助保持該情況。
3. 本條不妨礙本部分所指的其他 後果和本章適用的違反義務行為可能依國際法引起的進一步的此類後果。
第三部分 一國國際責任的履行
第一章 一國責任的援引
第42條 一受害國援引責任
一國有權在下列情況下作為受害國援引另一國的責任,如果被違反的義務是:
(a) 個別地對該國承擔的義務;或
(b) 包括該國在內的一國家集團或對整個國際社會承擔的義務;而且對該義務的違反:
(i) 特別影響到該國;或
(ii) 徹底改變受到影響的所有其他國家對進一步履行該義務的立場。
第43條 一受害國通知其要求
1. 援引另一國責任的受害國應將其要求通知該國。
2. 受害國可具體指明:
(a) 從事一項持續性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應如何停止該行為;
(b) 應根據第二部分的規定採取哪種賠償形式。
第44條 可否提出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援引一國的責任:
(a) 不是按照涉及國籍的任何可適用規則提出要求;
(b) 該項要求適用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卻未用盡可利用的有效當地救濟。
第45條 援引責任權利的喪失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援引一國的責任:
(a) 受害國已以有效方式放棄要求;或
(b) 受害國基於其行為應被視為已以有效方式默許其要求失效。
第46條 數個受害國
在數個國家由於同一國際不法行為而受害的情況下,每一受害國可分別援引實施了該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的責任。
第47條 數個責任國
1. 在數個國家應為同一國際不法行為負責的情況下,可對每一國家援引涉及該行為的責任。
2. 第1款:
(a) 不允許任何受害國取回多於所受損害的補償;
(b) 不妨礙對其他責任國的任何追索權利。
第48條 受害國以外的國家援引責任
1. 受害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有權按照第2款在下列情況下對另一國的援引責任:
(a) 被違反的義務是對包括該國在內的一國家集團承擔的、為保護該集團的集體利益而確立的義務;或
(b) 被違反的義務是對整個國際社會承擔的義務。
2. 有權按照第1款援引責任的任何國家可要求責任國:
(a) 按照第30條的規定,停止國際不法行為,並承諾和保證不再犯;和
(b) 按照前幾條的規定履行向受害國或被違背之義務的受益人提供賠償的義務。
3. 受害國根據第43條、第44條和第45條援引責任的必要條件,適用於根據第1款有權援引責任的國家援引責任的情況。
第二章 反制措施
第49條 反制措施的目的和限制
1. 一受害國只在為促使一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依第二部分履行其義務時,才可對該國採取反制措施。
2. 反制措施限於暫不履行採取措施的一家對責任國的國際義務。
3. 反制措施應盡可能以容許恢復履行有關義務的方式進行。
第50條 不受反制措施影響的義務
1. 反制措施不得影響下列義務:
(a) 《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的義務;
(b) 保護基本人權的義務;
(c) 禁止報復的人道主義性質的義務;
(d) 依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承擔的其他義務。
2. 採取反制措施的國家仍應履行其下列義務:
(a) 與責任國之間任何可適用的解決爭端程序;
(b) 尊重外交或領事人員、館舍、檔案和文件之不可侵犯性。
第51條 比例原則
反制措施必須和所遭受的損害相稱,並應考慮到國際不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有關權利。
第52條 與採取反制措施有關的條件
1. 一受害國在採取反制措施以前應:
(a) 根據第43條,要求責任國按照第二部分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b) 將採取反制措施的任何決定通知責任國並提議與該國進行談判。
2. 雖有第1款(b)項的規定,受害國可採取必要的緊急反制措施以維護其權利。
3.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採取反制措施,如已採取,務必停止,不得無理拖延:
(a) 國際不法行為已經停止,並且
(b) 已將爭端提交有權作出對當事國具有約束力之決定的法院或法庭。
4. 若責任國不善意履行解決爭端程序,第3款即不適用。
第53條 終止反制措施
一旦責任國按照第二部分履行其與國際不法行為有關的義務,即應盡快終止反制措施。
第54條 受害國以外的國家採取的措施
本章不妨礙依第48條第1款有權援引另一國責任的任何國家,對該另一國採取合法措施,以確保其停止該違背義務行為和使受害國和被違背之義務的受益人得到賠償。
第四部分 一般規定
第55條 特別法
在並且只在一國際不法行為的存在條件或一國國際責任的內容或履行應由國際法特別規則規定的情況下,不得適用本條款。
第56條 本條款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國家責任問題
在本條款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關於一國對一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問題,仍應遵守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
第57條 國際組織的責任
本條款不影響一國際組織依國際法承擔的,或任何國家對一國際組織的行為的責任的任何問題。
第58條 個人的責任
本條款不影響以國家名義行事的任何人在國際法中的個人責任的任何問題。
第59條 《聯合國憲章》
本條款不妨礙《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四、VST 編輯註記
- 聲明授權:本導讀內容為作者個人之學術與實務觀點,旨在公共教育與制度對照之用,
不代表任何政府機關或組織立場。除另有註明外,本站內容採 CC BY-NC-SA 4.0 授權。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導讀與 VST 譯文)〉。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responsibility-of-states-for-internationally-wrongful-acts-overview-vst-edition-tw/
- 更新修訂:2026-01-24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