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導讀與 VST 譯文

一、作者導讀

(一)背景歷史

從預防犯罪到關注被害人

《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1985)是聯合國長期推動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自 1950 年聯合國承接國際刑事與監獄委員會(IPPC)職能後,便以「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處遇大會」(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為核心平台,自 1955 年起每五年匯聚全球專家交流制度經驗。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改革焦點仍主要放在「如何處置罪犯」與「如何預防犯罪發生」。

傳統刑事司法以「國家追訴、國家處罰」為中心。犯罪發生後,國家壟斷調查、起訴與審判權,被害人雖是啟動程序的關鍵,卻往往被邊緣化為單純的「證據(證人)」。在制度設計上,被害人缺乏資訊獲知權與程序參與權,也難以透過刑事程序回應其實際承受的損害。

更嚴重的是,被害人在接觸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時,常因制度僵化或人員缺乏敏感度,遭遇冷漠、質疑,甚至不必要的隱私揭露。這種來自司法體系本身的傷害,被稱為「二次傷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自 1940 年代起,被害人學(victimology)逐步發展,相關研究促使國際社會意識到:被害人不應只是沉默的旁觀者,而應在司法體系中被看見、被尊重,並獲得實質救濟。

從國家責任到國際標準

1950 年代,英國改革者提出一項關鍵論述:既然國家壟斷刑罰權並禁止私力救濟,就應對犯罪造成的損害承擔「國家補償」責任。這股改革浪潮迅速擴散,紐西蘭於 1963 年建立世界首個暴力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英國、以色列等國亦陸續跟進。

在國際層次,1973 年第一屆國際被害人學研討會促成世界被害人學會(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成立;歐洲委員會亦於 1983 年通過《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歐洲公約》。這股由學界、民間改革者與區域組織共同推動的力量,最終匯聚於聯合國。

1985 年 11 月 29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 40/34 號決議,正式採納本宣言,明確界定犯罪被害人與權力濫用被害人的保護範圍,並確立包括司法近用、公正對待、回復原狀、國家補償與協助等基本權利,標誌被害人權利正式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標準。

(二)台灣連結

《憲法》福利國原則的起點

台灣於 1998 年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憲法》第 155 條所揭示的福利國原則作為立法基礎。當加害人不明、無資力,或被害人難以及時獲得民事賠償時,由國家透過補償制度承接部分損害後果,避免被害家庭陷入生活困境並衍生新的社會風險。該法亦參考紐西蘭、荷蘭、德國、奧地利、美國、日本、韓國等立法例,奠定我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雛形。

2023 年:接軌國際人權標準

然而,早期制度仍偏向將被害人視為需要「保護與救助」的對象,政策重心集中於金錢補償與行政協助;至於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程序性權利,並未被明確建構為獨立的權利範疇。直到 2023 年全面修法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理由中才更清楚援引本宣言,確立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基本權利。這象徵台灣的被害人保護制度,從「保護客體」逐步轉向「權利主體」,並正式接軌國際人權標準。

(三)核心原則

  • 司法近用(Access to Justice):國家應確保被害人能以可負擔、可理解、可近用的程序進入司法與行政救濟機制,並在合理時間內獲得有效回應。
  • 公正對待(Fair Treatment):司法與行政人員應以同理心與尊重尊嚴的態度對待被害人,並保障其隱私與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 回復原狀(Restitution):加害人或需負責任之第三方,應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負起回復原狀或賠償的直接責任。
  • 國家補償(Compensation):當無法自加害人處獲得充分回復原狀時,國家應基於保護義務提供金錢補償,並鼓勵設立專責基金。
  • 協助(Assistance):被害人復原仰賴跨專業支持,國家應整合醫療、心理、社福與社區資源,提供可近用且具敏感度的持續性協助。

(四)用語說明

  1. 犯罪被害人(Victims of Crime):指因違反國內現行刑事法律(包含禁止權力濫用的刑事法律),無論作為或不作為,而個別或集體遭受傷害之人。本宣言明確納入「集體受害」概念,奠定保護集體權利的基礎。
  2. 權力濫用被害人(Victims of Abuse of Power):指尚未構成國內刑事犯罪,但違反國際公認人權規範之作為或不作為,而遭受傷害之人。本宣言旨在回應形式合法、實質不義及有罪不罰的結構性問題,承認其享有救濟與賠償權利。
  3. 間接被害人(Indirect Victims):包括直接被害人的近親、受扶養人,以及因協助被害人或防止被害而受傷之人,擴大了受保護的權利主體範圍。
  4. 傷害(Harm):本宣言採取整體性理解,涵蓋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情感痛苦、經濟損失,以及基本權利的實質受損,並強調心理復原與尊嚴修復的重要性。

(五)閱讀指引

  1. 先確認「誰是被保護者」(Who)
    閱讀第 1 條(犯罪被害人)、第 2 條(間接被害人)與第 18 條(權力濫用被害人)。
  2. 掌握四大核心權利支柱(What)
    • 司法近用與公平待遇(第 4–7 條)
    • 回復原狀(第 8–11 條)
    • 國家補償(第 12–13 條)
    • 協助與服務(第 14–17 條)
  3. 最後閱讀權力濫用的特別救濟(Supplement)
    第 19–21 條說明國家如何透過立法、預防與特別救濟,補足傳統刑法的不足。

二、文件資訊

中文名稱: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 (PDF Download)
英文名稱: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PDF Download)
通過機關:聯合國大會
通過日期:985-11-29
決議案號/文件編號:聯合國大會第 40/34 號決議
文件性質:聯合國宣言
法律效力:軟法文件
VST 版本:2026-01-05 版

三、文件全文



四、VST 編輯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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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格式:蕭逸民(2026)。〈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導讀與 VST 編輯版)〉。Victim Support Taiwan(台灣被害人權益網絡)。取自
    https://victim-support.tw/zh/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
  • 更新修訂:2026-01-05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