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被害人的定義、權利、課責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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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im Support Taiwan, VST

我是創辦人 蕭逸民 。建立這個平台,旨在連結台灣與世界,共享保護被害人的知識與經驗。VST 的核心信念是:「幫助被害人,就是實現正義。」而要真正站在被害人這一邊,我們必須先釐清四個關鍵問題:

  • 被害人是誰?
  • 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 誰應該向被害人負責?
  • 被害人可以做什麼?

1. 定義:權利被侵害的人

有權利,就有救濟
ubi jus ibi remedium

惟有權利被侵害的人可以得到救濟,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才真正具有意義,這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界定「被害人是誰」,不需要訴諸悲情或道德審查,而是應回歸人權保障的基礎,將被害人定義為:

被害人:權利遭受侵害的個人或群體。
Victim: persons whose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individually or collectively.

這個定義超越模糊的同情,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標準。被害人只要能確認「哪一項權利受到侵害」,就能主張相對應的救濟。以權利為基礎的定義,彰顯了法治的核心價值,也推導出 VST 的第一個核心理念:

幫助被害人,就是實現正義。
To stand with victims is to stand with justice.


2. 權利:保障權利的權利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被害人必須先有原初權利(Primary Rights)遭到侵害,例如生命權或身體權,接著才會衍生出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權利。因此,被害人權利並非原初權利本身,而是隨著原初權利遭侵害而啟動的次級權利,也就是所謂:

保障權利的權利。
Remedial Rights that protect rights.

在國際上,關於被害人權利最廣泛引用的標準,是聯合國《重大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被害人獲得救濟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簡稱《救濟原則》)。它彙整了被害人的權利清單,並歸納出回復原狀、補償、康復、抵償和保證不再犯等五種賠償模式。

《救濟原則》聲明,所有的被害人都有獲得賠償和救濟的權利,不因受侵害權利的種類和對象而有差別待遇。這也推導出VST的第二個核心理念:

被害人權利具有普遍性,不可剝奪。
Victim rights are universal and inalienable.


3. 課責:彰顯正義的國家責任

被害人有權獲得救濟,不只是為了賠償,更是為了彰顯正義。完整的「被害人獲得救濟與賠償的權利」,至少包含三個層次:

  • 課責加害人
    加害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或懲戒責任。
  • 有效救濟
    被害人應有向加害人究責的救濟管道,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救濟。
  • 獲得賠償
    被害人有權獲得完整、實質,足以回復尊嚴與生活的損害賠償。

早在 1957 年,司法改革者 Margery Fry 就主張,

當國家壟斷了刑罰權,也就承擔了對犯罪所造成傷害的責任。
When the state monopolizes punishment, it also assume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harms caused by crime. 

這種「保障被害人的國家責任」,已發展為國際共識,並具體體現在聯合國《採取行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保護和促進人權的最新原則》(簡稱《打擊原則》)中。該原則彙整國家的責任清單,並歸納出四項核心被害人權益:

  • 真相知情權:
    國家應查明真相,並讓被害人知情。
  • 取得正義權:
    國家應確保被害人能透過司法審判或有效途徑獲得正義。
  • 獲得賠償權:
    國家應確保被害人的損害得到賠償。
  • 保證不再犯:
    國家應進行制度改革,確保侵害不再發生。

正如《打擊原則》序言所揭示:

除非能有效回應取得正義的需求,否則不可能有公正且持久的和解。
Aware that there can be no just and lasting reconciliation unless the need for justice is effectively satisfied.

這也推導出 VST 的第三個核心理念:

國家必須負擔起彰顯正義的責任。
The state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justice.


4. 迷思:理想被害人

長久以來,社會甚至法律制度中存在一種錯誤的刻板印象:

只有柔弱、無助、完全無辜,
並展現特定悲慘反應的人,
才配得上被稱為「被害人」。

這就是理想被害人迷思。早在1986 年,犯罪學家 Nils Christie 就指出:

理想被害人的社會需求,也同時創造了理想加害人。
Ideal victims need – and create – ideal offenders.

這是一體兩面的迷思。一旦有人不符合這些刻板印象,就會被質疑、被否定,甚至被剝奪被害人的身分;反之,這種迷思也保護了那些「不符合想像中加害人樣貌」的人,使其免於被課責,甚至反過來獲得話語優勢。

打破這個迷思,是為了讓被害人:

  • 不必塑造完美形象才能獲得保護。
  • 不必以沉默與自我壓縮來換取相信。
  • 不必因加害人的謊言與偽裝而退縮。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有能力理解自身、做出選擇、主動發聲,成為影響制度與公共論述的行動者。這也推導出 VST 的第四個核心理念:

被害人擁有能動性
Victims have Agency.


結語:建立網絡

VST 致力於共享被害人保護的知識與經驗,建立連結台灣與世界的支持網絡。

如果您也認同這些價值,無論身在何處,都誠摯歡迎與我聯繫。

讓我們一起研究、討論,並攜手合作,為實現正義與權利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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