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yond Crime Victims: Mapping Victims’ Rights in Taiwan Law
本文以「被害人權利地圖」為核心,重新梳理台灣被害人保障的法制架構,打破被害人僅限於刑事犯罪的迷思,指出其涵蓋所有權利受侵害之個人或群體。透過「國家責任、程序保障、預防保護、救濟賠償」四大象限,這張地圖提供一個「被害人友善」的導航框架,協助讀者尋找適切的救濟路徑。
一、法律不只保障犯罪被害人
當你聽見「被害人」這三個字時,腦海中會浮現什麼樣的畫面?長久以來,大眾媒體與社會習慣往往將「被害人」刻劃成:無辜、脆弱、無助,且絕大多數被限縮在「重大刑事犯罪」的情境中。這種「理想被害人(Ideal Victim)」迷思,形成了討論被害人保護時的巨大盲點。
當我們把目光只停留在犯罪被害人,那些遭受國家不法侵害的人民、因工業污染而健康受損的社區居民、因藥害或醫療風險而失能的病患、遭遇家庭暴力、性別暴力、勞動剝削、人口販運或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們,往往在「被害人保護」的公共論述中銷聲匿跡。
「被害人」不是博取同情的道德標籤,而是一個受保護的法律身分。VST 要帶領讀者看見,被害人在台灣法律中真實且完整的樣貌。
二、台灣法律中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法律用語
觀察台灣的法律條文,被害人的概念從不侷限於刑法領域,而是廣泛存在於憲法、行政法、民法、商事法、程序法及各種特別法中。盤點台灣法律中與英文 victim 對應的法律用語,包含「被害人」、「受害人」、「受害者」、「被害者」與「被害人民」,在排除跨類別重複後,總計散見於 97 部不重複的現行法律中(整理如下表)。特別提醒讀者,這項統計反映的是法律用語的分布情況,並不等於 97 部法律都以被害人保護為核心。
此外,法律用語的歧異,未必代表法律定義上的嚴格區分。以《民法》為例,現行條文與相關立法理由中,即可見「被害人」與「受害人」並行,法律用語並不完全一致。1這種差異較可能反映立法歷史、法律慣例與不同時期立法者的選詞方式,而非一套彼此嚴格互斥的法定概念。不過,在近年的立法趨勢中,法律用語已逐漸統一成為「被害人」。
由此可見,台灣法律對被害人的保護並不侷限於犯罪領域,而是延伸至對生命、身體、自由、人格、財產、健康、勞動、環境及其他法益受侵害時的權利保障。雖然台灣法律對「被害人」尚無統一的法律用語,卻與 VST 對被害人的界定——權利遭受侵害的個人或群體——在概念上高度一致。
被害人(70 部)
代表法律包括《刑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受害人(24 部)
代表法律包括《藥害救濟法》、《水污染防治法》與《土地法》等。
受害者(4 部)
代表法律包括《傳染病防治法》、《住宅法》與《公路法》等。
被害者(3 部)
代表法律包括《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海商法》等。
被害人民(1 部)
見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
合計(97 部)
以上統計已扣除重複計算之法律,反映的是現行法律用語的分布情況。
(二)憲法高度的被害人保護
台灣法律對被害人保護的最高位階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儘管憲法並沒有抽象定義「被害人」一詞,但透過詳列人民的權利清單,提供被害人民尋求救濟的憲法基礎。
首先,《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是一般性的程序救濟保障。其次,《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外,被害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這一條文確立國家賠償的憲法基礎,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權。再者,《憲法》第 152 條至第 157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體現的社會國原則與基本國策,也為國家在面對特定重大受害風險時,建立制度性的補償、支持與保護網絡,提供堅實的憲法依據。
從憲法層次理解被害人保護,重點在於:當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國家是否提供有效救濟;當國家本身侵害人民,或社會重大風險使人民陷於特別損害時,國家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三、台灣被害人的權利地圖
為協助讀者有效掌握台灣的法律架構,VST 改從被害人保護的實際需求出發,繪製符合台灣法制脈絡的權利地圖。目的在讓每一位被害人都能更清楚回答四個問題:誰應該負責?我在程序中有什麼位置?制度如何預防傷害再發?我可以透過什麼程序請求何種補救?
基於這個思路,VST 將台灣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整理為 A–B–C–D 四大象限。本文先說明其核心結構;更完整的法律彙整表與分類附於文章後方,供進一步查閱。
A. 國家責任
當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國家的責任並非只有單一樣貌。依據台灣公法學的通說,可區分為三大類型:國家賠償責任、損失補償責任和社會補償責任。前兩者是傳統公法學上的典型責任;第三者則是為了填補前兩者的不足,基於社會國原則所發展出的補充性制度。
A1. 國家賠償責任
這是針對國家「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當國家機關本身即為侵害來源,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設置與管理上存在違法或欠缺時,國家必須直接究責與賠償損害,最核心的法律是《國家賠償法》。而在處理歷史不法、落實轉型正義的脈絡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的平反、回復、賠償與補償,也屬國家為自身重大違法行為負起實質責任的展現。
A2. 損失補償責任
國家的行為即使完全「合法」,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權利受損。當國家為了追求整體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公權力,卻導致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成員應共同負擔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時,基於公共負擔平等與衡平原則,國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最典型、最常見的實例是《土地法》中的合法徵收與土地使用限制;而《刑事補償法》為填補人民受國家合法羈押但最終無罪所喪失的人身自由,也可視為此一法理延伸下的特別補償制度。
A3. 社會補償責任
現代社會存在許多難以歸咎於國家違法,也不完全屬於為公益而特別犧牲的重大損害。當人民因重大風險、無過失事故或高度不對稱的受害結果陷入嚴重不利益時,國家基於社會國原則、社會連帶與風險分擔思維,必須創設特別制度予以補償。最鮮明的指標是 2023 年修法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該法正式將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擺脫了過去由國家暫墊再向加害人代位求償的私法思維。其他如《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皆是國家透過社會補償或制度性填補,承接無過失風險與特殊受害經驗的法律制度。
A 象限區分:當人民權利遭受重大侵害時,國家承擔責任的態樣為何?
B. 程序保障
被害人保護不只是實體結果問題,也是程序正義問題。即使國家懲罰了加害人,也確保了賠償,假若被害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無法獲得資訊、沒有陳述機會,甚至因程序不友善而遭受二度創傷,那麼這種保護仍然是不完整的。因此,B 象限的重點,是確認被害人在司法、行政或其他救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
B1. 資訊知情權
被害人有權知道案件進度、程序安排、相關決定與自己的權利內容,而不是只能被動等待通知。
B2. 程序參與權
被害人不應僅被視為程序中的證人,而應被理解為具有資訊、表達、參與與安全利益的程序主體。
B3. 免於二度傷害
所謂二度傷害,是指被害人在尋求救濟或參與程序時,因國家機關、司法程序或專業人員的不當對待,例如羞辱式訊問、程序拖延或缺乏創傷知情,而再次承受的體制性創傷。這與加害人再次施暴所造成的「再度傷害」不同;後者屬於 C 象限預防保護的範疇。
這一象限最核心的法律,包括《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它們共同處理的,是程序本身是否對被害人公平、可近用且不再造成傷害。
B 象限區分:被害人在救濟程序中,擁有哪些確保尊嚴與安全的權利?
C. 預防保護
如何預防侵害的發生、如何避免損害的擴大,以及免於再度傷害,對被害人至關重要。法律如何進行風險管理、損害管控和保證不再犯,依據「誰」來承擔防護責任,可區分為三種不同的防護網建構方式。
C1. 公私協力
台灣被害人保護法制最鮮明的特徵,就是高度的「公私協力」。面對數量龐大且繁重的保護服務,國家的行政資源難以應對,必須結合民間團體與基金會等第三部門的力量,共同建構專業的支持網絡。
具代表性的法律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C2. 企業責任與市場監管
當被害風險來自營利活動、市場運作或技術發展時,防護網的核心便轉向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義務分配。法律透過事前規範與稽查,強制企業承擔預防被害的責任。這類防護機制散見於《大眾捷運法》(運輸安全)、《水污染防治法》(環境風險管控)、《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把關)以及《銀行法》(金融風險監理)。其目的在於從源頭降低大眾成為無辜被害人的可能性。
C3. 公共治理
面對可能波及全體社會的系統性風險、自然災害或公共秩序威脅,防護網則回歸由國家機關透過公權力直接進行高強度治理。這類主要仰賴國家行政網絡進行預防的法規,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公共衛生防線)、《消防法》(災害應變)、《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國家安全法》。
C 象限區分:如何降低人民被害的整體風險,以及減少被害的損害程度?
D. 救濟賠償(Remedies and Reparations)
「有權利,就有救濟。」法律如何透過有效程序追究責任,並提供與損害相對應的補救形式,不只是權利保護的最後一哩路,也是每一位被害人最切身的現實問題。
D1. 司法訴訟救濟
司法是最基本的救濟途徑。被害人可以依個案性質,以《民法》、《刑法》、《國家賠償法》等實體規範為權利基礎,並透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典,向法院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或撤銷違法處分。
D2. 特別救濟程序
一般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未必足以回應特定受害情境。針對消費糾紛、商業侵權、特殊事故或轉型正義,法律常設置較專門的救濟制度。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營業秘密法》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等,都是透過特別法為特定類型的被害人提供較適切的救濟機制。
D3. 多元的賠償形式
台灣社會常將「賠償」等同於金錢補償,但若借鏡國際人權法廣義的 Reparations 概念,反而更能完整說明台灣法律協助被害人的真實樣貌。在實際運作中,台灣的賠償制度已不僅止於金錢給付,更延伸至名譽回復與保護措施等非金錢服務。例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的歷史平反,以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中的訴訟協助與身心康復。這些協助被害人重新生活、參與社會的保護服務,正是國際標準下賠償(Reparations)的多元形式。
D 象限區分:權利要透過什麼程序來救濟?被害人能獲得何種形式的賠償?
四、尋找被害人保護的方向
從這張地圖出發,可以觀察到台灣法制的現況與挑戰。
1. 法律數量豐富,但保護仍有缺漏
雖然法規涵蓋了從傳統犯罪到環境公害的各個領域,但針對某些新興科技犯罪、跨國侵害或深層次結構剝削的被害人,現有制度的承接力道依然不足。
2. 法律規定複雜,架構有待梳理
近百部錯綜複雜的法規,即使是法律專家也難以通盤掌握,遑論處於創傷中的當事人。我們迫切需要跨領域地整合法令,建構一個真正「被害人友善(Victim-Friendly)」的法律架構。
3. 公私協力密切,資源急需整合
目前政府與民間共同構成的保護網絡運作緊密,但資源與權責劃分往往疊床架屋,急需有效的制度整合以提升防護效能。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被害人究竟是誰?從台灣法律的整體樣貌來看,被害人不只存在於刑事案件,也不只是一種理想化、被動等待同情的形象。被害人是權利主體。只要權利遭受侵害,就應被法律看見,也應有權要求制度回應。
因此,這張地圖的目的,不只是整理法律,而是為了讓每一位受侵害者都能更清楚找到:自己在台灣法制中的位置,以及可以前往的救濟路徑。 這也是「台灣實踐」頁面想持續展開的工作:從抽象原則走向具體制度,從零散法規走向可導航的知識架構,讓被害人保護不再只是法律條文中的片段存在,而成為一套真正可以被理解、被運用、也值得持續改革的公共制度。
附註
- 李建良,〈「與有過失」與國家責任——法律用語、概念、原則的融貫思維與體系建構〉,收於《2019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叢書(7),2023年12月,頁295;另參該文註12。 ↩︎
